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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与情人注册公司 女子诉请重新析产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0-03 16:39:55 阅读次数: 1193

  丈夫婚内与情人注册公司 女子诉请重新析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案件详情】

  莉莉离婚后发现前夫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情人并注册公司故意隐瞒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怒将周某诉至法院,以周某有过错为由要求周某给付其夫妻共同财产的70%即二千万元。目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莉莉诉称:其与周某为同学关系,于1997年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1月结婚,婚后育有女儿小雨。因双方感情破裂,二人于2010年3月协议离婚,约定小雨由莉莉抚养,但没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经过了解莉莉才得知,周某有情人叫倩倩,周某与倩倩自从2005年就在一起同居,并于2010年育有一子。并且周某于2005年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后又注册几家公司,当时离婚时并未处理这些财产,周某故意隐瞒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对双方离婚负有全部的过错和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返还其财产折款二千万元。

  被告周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没有故意隐瞒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其与莉莉是自愿协议离婚,并已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了莉莉财产折款一百万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律知识】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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