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与干女儿结婚 死后原老伴诉请返还财产
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案件详情】
陈某本是张老汉和李某的干女儿,在张老汉和李某协议离婚后与张老汉领取了结婚证,并在张老汉去世后继承了张老汉的全部遗产。李某以自身存在智障为由,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张老汉与李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返还干妈两千元。
原告李某起诉称:张老汉和李某原是夫妻关系,陈某系张老汉和李某的干女儿。2010年2月在陈某的带领下夫妻二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上载明原告与张老汉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随后陈某和张老汉领取了结婚证,并在张老汉去世后作为其唯一继承人继承了张老汉的全部财产。原告认为自身系智力残疾人,在未告知其子女的情况下,不该通过协议方式与张老汉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李某10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李某与张老汉离婚时已经商定无夫妻共同财产,且李某与张老汉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处理完毕。双方离婚后李某曾先后从张老汉处领走25000余元。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财产分割。鉴于张老汉在与原告离婚后已给付原告部分财产,且张老汉已去世,被告应予以返还共同财产的剩余部分。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返还李某两千元。
【相关法律知识】
继承权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依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仅为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也会接受遗产,但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的,即不是以继承人身份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接受遗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受遗赠。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将其财产赠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但不能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换句话说,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可以享有受遗赠权,但没有继承权。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也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遗产的。
第二,继承权是依法律规定或遗嘱而发生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为法定继承人的公民不能享有法定继承权。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未被指定为继承人的革命,不能享有遗嘱继承权 。
第三,继承权具有财产性。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而不能是被继承人的身份或其他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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