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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哪些?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0-03 16:33:44 阅读次数: 1194
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因为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由夫妻双方经由协议确定,其范围因人而异,所以奉部分将重点放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下所述除非特殊说明,所称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咨询: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哪些?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解答: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合被宣告死亡)或离婚时为止。大体而言,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加工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权所得报酬、稿酬等。(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6)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7)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8)结婚登记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9)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0)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除非主张权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证据,否则一般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强调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绝不可按双方收入的多少和有无来划分。此外,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对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及债务等,必须以共同财产来负担。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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