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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法”:“七出三不去”
发表日期: 2011-11-13 21:36:30 阅读次数: 858 

我国古代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有详细的规定,被统称为“七出三不去”。据史料记载,这些规定最早源于西周时期。

规定离婚时所具备的条件

    “七出”,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 (即离婚)。 “七出”一词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 《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 “七弃”。内容主要包括:

    一、 “不顺父母”,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 “逆德”。在古代,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二、 “无子”,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 “绝世”。在古代,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但随着 “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则大为减少。

    三、 “淫”,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四、 “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 “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 “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五、 “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 “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古代,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带来的影响虽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六、 “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 “离亲”。在古代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发表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七、 “窃盗”,指妻子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理由是 “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离婚主动权控制在男方

    “三不去”,则是因为 “七出”所包涵的范围甚广,夫家为休妻可用的借口太多,因此又订立了 “三不去”,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来保障婚姻的稳定。 “三不去”包括: “有所娶无所归”,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后来发达富贵了。

    在这三种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 “七出”的条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离婚

    “七出三不去”在古代中国,一方面防止了婚姻关系任意被结束,但另一方面却主要保障了丈夫及其家庭的利益。因此,婚姻关系中,丈夫一方能较主动地决定婚姻的延续与否。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于在古代社会原本就处于弱势的女性来说,“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也最低限度地保障她不至因丈夫个人的好恶而被随意抛弃。在一些案例中,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动要求离婚的手段,同情她们的地方官员,亦会以 “七出”的规定来要求双方离婚,使妻子能脱离恶夫。

    “七出三不去”制度因法律继承性为以后的历代封建统治者沿袭,为封建宗法制服务,离婚主动权完全控制在男方。但对丈夫而言,在封建家长制的束缚下,亦无离婚自由权。离婚权实质上操纵于男方家长手中,男女双方只得听其摆布。 《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不愿休妻,但是在焦母的坚持之下,妻子刘兰芝依然被休,充分体现了封建家长制的弊端。

    这一法律制度影响极为深远,以至历朝历代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有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 “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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