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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救援中被烧毁 车主索赔牵出“假路政”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7-02 10:48:36 阅读次数: 936
一场大火几乎将一辆事故车烧了个精光。参与救援的吉安赣泰排障救援队,因被车主指责救援失误而牵扯到事故赔偿中。


  车主在对起火原因取证及讨说法的过程中,意外发现曾驾驶排障指挥车与自己洽谈“转运货物”收费业务的“一名排障队员”并非路政系统人员。


  新法制报记者通过调查获知,“这位排障队员”的真实身份是赣泰排障救援队的购车合伙人。这种私人入股的车,是否允许以路政排障救援车的面目出现?吉安市路政支队辩称“监管不到”。据悉,吉安市检察院目前已经收到车主方举报材料。


  排障队紧急救援 大火仍将车与货烧毁


  6月8日23时许,大广高速泰和段被笼罩在夜色中。


  随车的任俊飞和司机熊丹正坐在车牌号为赣CB0113的半挂货运车里,车灯划破黑夜。车内的机械、油漆、铜管等各类货物,在黑暗中咣咣作响。


  一年前,任俊飞的哥哥、该车车主之一任铭辉和亲戚付苏文合伙买了这辆货车跑货运。如果不是随后发生的车祸,任俊飞可能依然会陶醉在“真的很赚钱”的刺激旅途中。


  23时20时许,前方停着的一辆货车侧旁突然闪过一个身影,熊丹手足失措,任俊飞也在突然的晃荡中震醒,之后便是一片混沌。


  事故中,任俊飞身受重伤,当场昏迷不醒,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熊丹头部受轻伤,对方一位正在给货车加水的司机丧生。“赣CB0113”货车连带车内30多吨货物侧翻在高速公路下15米深的水渠中,车头压着一片有积水的洼地,汽油外泄。任铭辉连夜从宜春赶到吉安,次日3时许达到事故现场。


  吉安市赣泰排障救援队在事发后20分钟左右达到了事故现场,但最终以“晚上施救难度大”为由,未实施清障救援。


  任铭辉说,当时,现场来了至少两辆排障指挥车,四五个排障队队员,负责指挥的是赣泰排障队副队长李满鱼。有的穿制服,有的着便装,但都是乘坐路障指挥车到现场的。


  6月9日9时,赣泰排障救援队的救援工作正式展开。


  赣泰排障救援队一张姓人员与任铭辉、付苏文谈好救援费用为3万元,经协商,最终确定为1.8万元。


  最初的救援方案是:由救援队搬货,货清理完毕后,再用吊车将货车吊起。赣泰排障救援队请了36名搬运工搬货,20分钟左右后,终因方案实施困难太大而停止了。


  李满鱼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当天下午又请了9名搬运工搬货,一直到10日15时许,车内油漆等物品才被搬完,剩下两台机器及少部钢管因被压着而未搬,机器(约4吨重)无法搬出。”


  最后,用吊车救援的方案没有实施,而是采取了氧焊切割的方式。


  10日4时许,切割工衷尔钢顺着油箱上方的集装箱顶部开始切割。切割了不到10分钟,一场突然的大火将救援计划毁了。


  衷尔刚事后描述,火是在自己身后四五米的位置着起来的,仅半秒钟后火势大且猛,排障救援队、围观村民乃至任铭辉只能眼看大火肆虐,不敢救援。


  20多分钟后,消防队员赶到将大火扑灭,但大火已将货车烧得面目全非,车上货物也未能幸免。付苏文、任铭辉估算,这场大火给其造成损失共计150万元。


  车主索赔牵出“假路政”


  事后,付苏文、任铭辉认为,救援队请来的切割工操作不当造成了这场大火,所以应对自己的损失负责任。


  这个说法遭到赣泰路障救援队的反驳。


  李满鱼称,他一直反对采取切割救援的方式。“最初的救援方案是雇佣搬运工将货物清空,然后再通过吊车将货物吊起。”


  切割救援的方案为什么会通过?李满鱼说,切割工也不是其雇佣的,是车主自己打电话联络的。


  对于李满鱼的这说法,任铭辉、付苏文认为有违事实。


  冶修厂老板张光明告诉新法制报记者:“6月10日14时许,我接到张光文电话,说‘要切割事故车’,随后就叫衷尔钢去了”。


  那么张光文又是谁?


  事后,新法制报记者获知,张光文是张光武的兄弟。


  事故发生后的6月9日2时许,张光武驾驶着车牌号为“JX6-0006(排障)”的排障指挥车到达事故现场,并主动找到了一直在与交警交流的任铭辉,谈及车上货物转运之事。


  谈好价格后,张光武与任铭辉当场草拟了一份简单的书面协议。


  协议内容为:“甲方在高速公路出事故,现委托乙方找一部车,转货,货转到广东太和,运费是1.2万元。”甲方任铭辉与乙方张光武分别签字确认,协议由张光武一人持有。


  在签订协议的整个过程中,任铭辉虽然没有要求张光武出示相关证件和身份证明,但一直对其赣泰排障救援队员的身份深信不疑,信任正是基于“他驾驶而来的那辆排障指挥车”。


  火灾发生后,当车主找到监管赣泰排障救援队的吉安高速路政支队二大队和排障队求证此事时,排障队与路政大队都推脱责任,均称张光武不是其工作人员,与他们单位没有关联。


  于是,车主向万安县公安局报案,理由是张光文、张光武冒充路政排障人员驾驶路政排障车实施诈骗(目前还未立案)。


  新法制报记者通过到吉安高速路政支队求证,确认张光文、张光武并非赣泰排障救援队队员,亦非吉安高速路政支队的队员。


  合资购车 协议可参与排障救援


  随着深入调查,新法制报记者获得了一份购车协议。


  协议双方正是泰赣排障救援队与张光武。


  协议内容是“关于合资购买长安夫特克斯车协议”,协议期达6年,从2010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8日。


  双方在协议中各表明出资一半购车费,“泰赣排障救援队将张光武车牌为B7R198的长安福特克斯车,作价6万元,以双方各出资3万元的形式,编入排障指挥车之列”。


  之后,双方也对该车的支配权进行了详细分配。


  车辆由张光武驾驶管理使用,主要用于甲方排障救援工作、接送伤员及司承人员下高速公路,“并要求确保排障队排障救援工作急需,随叫随到,张光武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排障救援工作”。


  协议中,张光武按规定可以参与到排障队救援过程,“每次出勤收费100元,由张光武与排障队均得。车的油料、保养、购买保险、年检费由张光武承担”。


  协议末端有一条声明:“如不按规守法使用车辆造成不良影响,排障队有权收回张光武的车辆使用权,归排障队所有,张光武没有任何资金所得。”


  车主方认为,从张光武参与整个救援过程没有被阻止来看,所谓“使用权限制”就是一句“场面话”,正因为这纸协议的存在,让张光武得以进出高速路,参与排障救援工作。


  合资购车是因资金不足?


  根据江西省2011年试行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规定:“在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的单位,必须是在工商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具备在高速公路进行清障施救资质。”


  赣泰排障救援队的业务经营单位,实质上是今年1月1日注册成立的“赣飞高速公路清障有限公司”。


  6月29日,新法制报记者采访赣飞高速公路清障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熊飞时,其出示的“法人代表营业执照”中明确写着“企业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清故、清障服务”。


  那么,这种私人入股的车是否被允许以路政排障救援车的面目出现呢?


  对此,熊飞、李满鱼皆称“不知道”。


  熊飞说,之所以会采取这种方式购车,是因为排障队的资金不够充裕,并且已经确保不会影响到正常的救援工作。


  该公司还承认,事故发生后,是他们通知张光武去现场救援的。


  另外记者还发现,其出具的省发改委、吉安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有效日期:2008年6月~2011年6月”。


  吉安高速路政支队被指监管失职


  针对事故车起火一事,6月29日,吉安市高速路政支队副支队长万新如对新法制报记者说,目前,整个过程起火原因不明,只有通过消防作出起火原因的调查之后,才能作出结论。


  针对争议最大的“张光文、张光武身份”,万新如证实,两人确实不是路政系统的工作人员,两人与赣泰路障救援队是合伙买车的关系。“张光文、张光武本就有一辆车牌号为B7R198的安福特克斯小车,随后排障队从其手中购得一半股权。”


  据了解,该车已在路政系统登记备案。


  万新如称,路政支队与排障队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路政支队只负责营业规范和乱收费举报,排障队属市场化运作,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它如何与他人购车,路政支队监管不到”。


  据新法制报记者了解,张光文、张光武一事目前还没有被相关部门调查和追究责任。据了解,赣泰排障救援队还有一个与私人合伙购置吊车的计划。


  另外,车主方和吉安高速路政支队二大队分别于6月20日、6月27日在路政二大队队长办公室进行了两次协谈,皆不欢而散。


  目前,双方都向万安县消防大队提出“对清障过程及起火原因进行调查”。


  付苏文坚持认为,吉安高速路政支队涉嫌对该排障队监管失职。


  新法制报记者获悉,吉安市检察院已经收到车主方举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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