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李小姐在一家健身中心锻炼时,被高速运转的跑步机甩出,构成十级伤残。日前,徐汇区法院判决该健身中心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7万余元。
李小姐定期到一家健身中心锻炼。2007年11月12日晚,她踏上一台跑步机,谁知跑步机正处于高速运转状态,她顿时被转动的皮带甩出摔倒。经诊断,她的左肱骨近端骨折,院方当即实施了内固定手术。今年2月,李小姐再次入院接受手术。事后经鉴定,李小姐已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李小姐将健身中心告上法院,索赔15万余元。健身俱乐部辩称,体育健身活动本身具有一定危险,原告受伤是自身原因所致,并非俱乐部的过错。
法院认为,健身中心未对健身房内的运动器械进行有效管理,未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器械,也未对运转中无人使用的跑步机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原告摔伤,健身中心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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