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李先生与北京某公司在海淀区签署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李先生在福建省厦门市销售该公司拥有的相关品牌折扣系列产品,合同期限为一年。李先生随后向该公司交纳合同保证金、销售保证金共计25 000元,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终止后,李先生向该公司讨要其交纳的合同保证金、销售保证金,但均遭拒绝。故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及销售业绩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已在《合同书》中约定:合同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无损害品牌名誉以及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行为,合同终止时北京某公司给予全额无息退还;李先生每次补货量按进货价格不得低于2000元,年进货额(销售业绩)不得低于15万元;李先生每累计进货达2万元,返还销售业绩保证金1000元,返完为止。然而,李先生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仅进了5000元货物,李先生对此解释是因为北京某公司发送货物与其当初看到的产品不一致,销售不出去,因此没有再进货。但是,李先生无法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法官解析:本案中,双方已明确对销售业绩保证金及合同保证金的返还约定了条件,虽然李先生的主张有可能导致北京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对李先生进行相应赔偿或补偿,但是由于李先生无法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所接收的货物与当初产品不一致,此种情况下,只能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理,现双方约定的保证金返还条件并未成就,因此,李先生的主张自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日常加盟活动中,部分加盟企业为吸引加盟商加盟,对其许诺优厚待遇及回报,甚至夸大回报率,以此来引诱加盟商投资。许多加盟商往往单纯听信加盟企业宣传,冲动加盟,并未对合同条款予以仔细研读,亦缺乏对易争议条款进行细化约定,故而在加盟纠纷中往往处于被动。
因此,法官建议,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时,见到保证金相关条款的约定予以充分警醒,并尽可能对产品相应质量标准及履约关键条款进行确定性约定。此外,加盟商还应注意,如在履约过程中因产品质量产生争议时,应及时将产品交由公正部门提存或拒收,避免因证据不足,使自身权益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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