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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先生诉上海王女士离婚及巨额财产分割案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1-09 19:09:02 阅读次数: 1080

台湾高先生诉上海王女士离婚及巨额财产分割案
    

    这个案件是本站吕一强律师办理时间最长的也是法律关系较复杂的一个离婚案件,由于涉及财产金额巨大该案一审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著名的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长袁月全法官主审。该案审理历时一年之久,涉及上海的三处房产和台湾的两处房产、多辆汽车以及在上海注册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为了此案的审理,吕律师多次往返于律所与法院、房地产交易中心、房产鉴定机构、车辆鉴定机构、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公证处以及上海市公证员协会之间。

   
  该案起诉时被告即上海的王女士早已在台湾生活居住多年,并已经取得台湾籍,由于其没有按法律规定注销上海的户籍,使离婚案件在上海受理有了法律依据。此前,王女士在取得台湾籍后即在台起诉原告高先生离婚,该案经台湾法院三审后生效,判决双方离婚,但该判决并未处理高先生与王女士在上海的三处不动产,而且王女士也未请求分割高先生在台的不动产。高先生觉得若其在上海的三处不动产得不到处理,损失太大。但因为结婚时台湾人在上海只能购买价格较高的外销房,故所有的内销房产权都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对能否取得上海房产的相应权利他心中没有底。于是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吕律师,经过吕律师的分析,使他打消了疑虑并坚定了诉讼的决心。但该案面临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个问题:选择什么方式解决纠纷?
   
  是先申请台湾判决在大陆的承认和执行,然后再提起财产分割之诉呢?还是直接提出一个新的离婚诉讼?因为两种解决途径均有法律依据。经过思考吕律师决定采取直接提出新的诉讼的方法,因为涉及两岸关系及一个中国的问题,往往台湾的判决(都有中华民国字样和印章)经大陆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的最终结果大多是不予承认和执行,这样势必会浪费很多的时间,而且台湾的判决也需要经过公证和认证核准程序,这又要增加很多时间,而直接起诉随时可以办理。当然采取第一种方式也有它的优势,就是如果人民法院承认该判决,则离婚已成事实,只需分割财产即可,而采取第二种方式如果被告为取得财产或出于转移财产的目的坚决不同意离婚,也会影响到原告权利的实现,经权衡利弊确定直接起诉离婚更有利于原告。
   
  第二个问题:如何防止被告转移财产?
   
  大陆的所有房产均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为防止其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必须申请财产保全,但问题是高先生在上海其他无资产,用现金方式担保不仅数额大,而且不方便从境外进入。最终经与房产交易中心联系,吕律师采取了异议登记的方式(使用中级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和起诉书一起办理,由交易中心出具备案证明。),使房屋产权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最终解决了当事人的难题和疑虑。
   
  第三个问题:大陆能否处理台湾的不动产?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台湾的房产处理问题,吕律师坚持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原则,但对方为抵消原告应分得的在大陆房产的份额,坚持应予一并分割。依据大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这种规定并不合理,而且缺乏执行性。毕竟台湾的离婚判决已经生效,而且并没有处理台湾的房产,如果大陆的判决对此进行处理,客观上也不可能得到台湾司法部门的认可。因此吕律师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并提出对方在台湾也有房产并将相关资料提供法院。最终在判决时法院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支持了吕律师的观点。
  历经一年的审判最终结束,当事人非常满意,他对于房屋有一种失而复得的感觉。后来他又继续委托吕律师办理案件的执行,以及执行到财产的出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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