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热 点 点 击
 因家庭暴力致使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福州漂亮准妈妈为不嫁错人 带三男子做亲子鉴定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中的第三者赔偿问题
 情侣同居7天就分手 一年后女方抱个孩子来认爹
 帮助他人虚假注册资金如何承担责任-上海公司法律师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离婚时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导致子女生活困难,子女有权起诉讨要
 女儿去世房屋归属起争议 岳母状告女婿为房产“正名”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醒婚外情注意搜集五类关键证据
 广东东莞一女子索取“性福赔偿”获赔64万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巫昌祯:婚姻法新解释为“小三”利益考虑过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巫昌祯:婚姻法新解释为“小三”利益考虑过多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1-09 18:14:14 阅读次数: 1245

巫昌祯:婚姻法新解释为“小三”利益考虑过多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于针对房子产权、“小三”索赔等时下热点问题予以正面回应,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本期人民网“人民议事厅”邀请到著名婚姻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与网友一起分析。巫昌祯指出,婚姻司法解释三对配偶的权利考虑少了一些,而对第三者的利益考虑多了一些。

  巫昌祯认为,所谓第三者的界定,应遵循两条标准:一是其是否在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二是其在客观上是否有越轨行为,即性生活。如果受骗、受武力的威胁跟他同居,则另当别论。

  巫昌祯表示,按照新司法解释,第三者寻求赔偿未果是合理合法的,因为其行为破坏了人家家庭,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即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但规定第三者要了钱之后,这笔钱不能再要回来,这就不合理了,因为伤害了原来配偶的利益。

  “钱给她(第三者),不是个人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给她买的房子和车,给她多少钱转到账户上了,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不能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如果要赠与别人要经过双方同意。”巫昌祯说。

  因此,巫昌祯认为,如果遇到丈夫给予“小三”经济赔偿,不仅妻子可以要回赔偿,丈夫也有权利追回。

 
 


上海离婚律师
上一篇:婚姻法司法解释引争议 律师专家解读
下一篇:婚姻房政女人抓狂 做牛做马多年只能净身出户?
重庆律师事务所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离婚律师网 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