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房政女人抓狂 做牛做马多年只能净身出户? “做牛做马很多年,一旦对方要离婚,我只能净身出户了!”这是很多人在看到刚刚推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后的最大感慨。
在房价飙升态势已成定局,房产成为一家中最值钱的财产之后,新的司法解释中对房产是否能定性为婚姻双方共同财产规定上的变化被无数人拿着放大镜来审看,更成为坊间热议话题。有人总结说是“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
老公究竟是长期饭票还是临时房东?这几天,在网上,你很难找到比这更火爆的议题。有人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很给力”,欢呼“靠结婚狠狠捞一票的时代要终止了”,还有人认为这是“完全无视娘家人的权益,是时代退步”。甚至有人开始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开始谋划——婚期定在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施行之前还是之后,都有各自的小九九。
而这一切,在业内人士看来不过是一场误读——既不会出现大家担心的“净身出户”,也不会让“丈母娘家”赔了夫人又折兵。
解读人:侯镜
(海淀法院民二庭法官,主办过多起离婚诉讼)
没房住算生活困难,离婚时另一方需给予帮助
按照11月16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针对房产的规定跟之前有明显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这也是很多人感慨“净身出户”的原因——之前很多人认为结婚8年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就都是共同财产,而这个规定却明确了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
我在网上也看到这种说法了,其实这完全是一个误读。看一条法律规定不能把它割裂了来看,要把这次的《意见稿》三与之前的《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一和二相互配套、串联起来理解。
在婚姻法里是有相关配套的规定的。比如,《意见稿》第十一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再者《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了,离婚后,如果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没有房屋居住也是生活困难的一种,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帮助,这就不存在法律会让任何一方净身出户的问题。
在现行的司法判决中,也会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付出在整个房子价款中所占的比例,然后按照房子的现价进行分割,婚姻延续的时间越长,全职太太为家庭付出的越多,其所得比例肯定就会越高。
只要双方约定留好证据,出钱装修的不会吃亏
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视为个人财产。这一条规定让很多人炸了锅,有的乐和:“丈母娘再也不会逼着准女婿提供住房了”,有的则在抱不平:“虽然房子的首付是男方出的,可是家具、家电甚至包括车都是女方买的,房子升值了算男方的,女方买的这些东西却都贬值了,对女方太不公平!”那么,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不出资买房的真就只能吃亏了吗?
这确实是一个变化,按照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如果是婚前父母赠与的财产,可以算为个人财产,而婚后赠与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应该算为共同财产。但是,即使有所变化,“女方的付出打了水漂”这种担心也并不就是惟一的结果。
法律的规定还是给了很多救济途径,除了上面说的,进行财产约定也是最重要的方法。《意见稿》三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一套住房,即便是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如果是夫妻双方的父母都出资了,只要进行约定,这些行为都可以依约视为共同出首付、共同装修,或依出资情况约定好比例,那么这些钱可以不分用途,按照约定比例来分割房产的价值,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可以按照这个比例进行补偿。所以,这其实只是一个形式问题,只要双方约定好、留好证据,出钱装修的一方不会吃亏。
孩子的继承权,不受父母离婚影响
由于对“净身出户”、“嫁妆打水漂”等的担心,很多人由此想到了孩子,认为如果房子不能算成共同财产时,女方在离婚时可能获得的补偿会大打折扣,而多数判给女方的孩子有可能继承到的财产也会相应缩水,这个疑问也让很多妈妈感到不安。
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孩子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是一种法定继承关系,它是根据血缘关系或法律规定产生的,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的婚姻状况而改变。即使父母离婚,孩子没有判给父亲,但这个孩子对父亲、母亲财产的继承权并没有丧失,所以目前婚姻法里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一些变化,对孩子的影响不大。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大家现在的心态似乎认为父母的财产就理所当然地应该交给孩子继承,这个想法是错的。其实,继承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利,并不一定会实现。父母作为财产的第一权利人,他有处分自己名下财产的权利,或者赠与他人或者捐赠给社会。
不经配偶同意就卖房,可能被追回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房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这一条规定也让很多人忧虑: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自己真的没办法追回吗?
这其实更多地是为了保护婚姻中另外一方的权益,并加重了第三人的责任。
现在明确第三人取得房屋的条件须具备以下三点:主观善意、支付合理价格、办理产权过户的登记手续。如果是夫妻中的任何一方私下里转移或者变卖房屋,第三人在进行产权过户之前,没有得到卖房人配偶同意,这个交易有很大可能是不被承认的。即便是第三人已办理了过房手续,如果事先没有得到卖房人配偶同意,事后又确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那第三人取得房屋的可能性也很小。而且,如果该房屋买卖价格明显不属于合理对价(就是说交易价格与当时市场合理价格背离过多),那么这项交易也可以被追回。该条规定有望能杜绝配偶一方恶意卖房以实现转移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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