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胡结群实际继承份额为人民币4.3万元,原告张火林继承份额为人民币3.6万元,第三人胡桃明所得份额为人民币2.6万元和房屋一间及耕种的土地0.66亩。 2009年8月20日,胡金瑞因车祸死亡,原告胡结群、张火林分别为死者女儿和母亲,二被告系死者同胞兄弟,第三人为被告胡瑞林次子。死者去世当天,被告胡燕林和被告胡瑞林长子胡刘明及彭泽县龙城镇茅店居委会派员与肇事方在彭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由肇事方赔偿死者各项费用14万元(未确定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具体数额)。
胡金瑞死亡后由二被告共同为其办理丧事,用去丧葬费2万元。死者生前有存款1万元、瓦房一间及耕地0.66亩。2010年2月4日,两原告和第三人达成“胡金瑞遗产分割协议书”,约定:1、被继承人财产死亡赔偿款12万元(已扣除丧葬费2万元)、存款1万元、房屋一间折价6000元、承包地荒山共0.66亩按2.28万元/亩折价为1.5万元,共计为15.1万元。预先扣除被继承人胡金瑞妻迁坟墓3000元和村收调处的相关费用2000元,可分财产为14.6万元;2、上述款项由原告胡结群继承5.3万元、原告张火林继承4.6万元、第三人继承2.6万元及房屋一间、耕地0.66亩。
协议签订后,二被告为被继承人胡金瑞遗留下的房屋和承包耕地发生争议,使得2010年2月4日所签订的胡金瑞遗产分割协议书无法履行。现原告胡结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继承父亲胡金瑞因车祸死亡的赔偿款和存款共计13万元的50%即6.5万元,房屋和耕种的土地放弃继承。
法院另查明,第三人从未与死者共同生活,但庭审中,双方均承认第三人为死者养子,第三人也拿出“胡氏宗谱”来证明其养子身份,所以才有上述协议书。
二原告与第三人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遗产协议,合法有效,遂该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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