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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赡养母亲讲条件 对簿公堂判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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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母亲讲条件 对簿公堂判给付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0-04 08:54:04 阅读次数: 1306

  母亲因为没有将自己的承包地交由儿子耕种,儿子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长期拖欠其赡养费和医疗费。11月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洪某限期给付原告杨某赡养费和医疗费3628元。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70余岁的杨老太与其夫婚后生育了四个子女,并将四子女抚养成人,现均已家。2005年8月,杨老太丈夫去世,而杨老太因年老体弱,疾病缠身,生活有一定困难,就与四子女签订了赡养协议,每月每人给付杨老太赡养费100元,并平均分摊杨老太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但从2006年7月起,二儿子洪某以未耕种父母的承包地为由,拒绝按协议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共计3628元。杨老太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向新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在庭审中,被告洪某辩称,因父母的承包地没有交给他耕种,所以他不同意给付赡养费,并提出只有将原父母的承包地交由他耕种后,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杨老太生育被告并将其抚养成人,尽到了抚养子女的义务,现杨老太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生活上有困难,被告对其有赡养的义务。而被告提出赡养原告的前提条件是解决承包地纠纷的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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