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虽已死亡,但继承人仍需以其所继承的财产来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10月1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肖某、小陈在继承死者陈某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张某清偿借款人民币6000元。
2008年12月28日,死者陈某向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其上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陆千元正(6000元)借款人:陈某”,双方并约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还清。2009年5月,陈某因病去世。2010年5月,张某持欠条找到陈某的妻子肖某及儿子小陈,要求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二人以陈某以死亡,自己对陈某借款一事根本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张某于2010年9月向新干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偿还陈某所欠借款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陈某现已死亡,被告肖某作为其合法妻子、小陈作为其儿子均为陈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依照我国《抚养法》的相关规定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据此,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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