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生在山西,父母都是北京知青。因当地条件不好,生活困难,而且正好姑妈有两个儿子没有女儿,所以王女士自小就被姑妈接到北京当女儿,随后户口也以姑妈女儿的身份迁到了北京。
此后,王女士一直与姑妈一起生活,成家后,也依然赡养姑妈。特别是姑妈生病住院期间,王女士更是忙前忙后,尽到了做女儿的义务。
但姑妈去世后,两个哥哥却以王女士非亲生女儿,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为由,拒绝其继承姑妈的遗产。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王女士来到司法所咨询。
南苑乡司法所马艳华: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亲属之间可以收养,但应按规定办理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
如未办理收养手续,不能算事实收养,而只是一种亲属间的抚养关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是不能互相继承遗产的。
虽然王女士自幼与姑妈一起生活,且一直以母女相称,但因未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所以不能继承姑妈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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