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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多万的房子为何按15万分割?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9-16 11:02:28 阅读次数: 2197

海口市民阿萍因家庭不和睦,和前夫阿风离婚,一个人带着9岁的儿子艰辛地生活。在打离婚官司时,前夫每月收入过万元,而判给儿子的抚养费只有1500元/月;夫妻俩曾共有的一套市场价70余万元的房产要按购买价15万元进行分割,这让阿萍非常郁闷。阿萍想知道,孩子的抚养费到底能给多少钱是合理的,共同房产的分割到底是按市场价还是按购买价?

2008年年底,原本在某银行工作的下岗女工阿萍被在某国企工作的前夫阿风告到海口琼山区法院,阿风要求离婚。

阿风诉称,他和阿萍婚前认识时间短,盲目结婚,阿风还称阿萍怀疑他有外遇,并经常发生争吵。两人2007年10月后开始分居,感情已经破裂。阿萍辩称,她和阿风是充分了解后才结婚的,婚后阿风不关心孩子的成长,阿萍要求抚养孩子。

海口琼山法院一审后作出民事判决书(2008第515号),判决阿萍和阿风离婚,孩子由阿萍抚养,并对一些查明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一审判决孩子的抚养费每月800元,一套180平方米的共同房子由阿风使用,但仅按照购买价15万元进行分割。阿萍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阿萍认为,这套房子是她和阿风的,只是在法庭上确认以15万元购买,并非确认这套房产的价值就是15万元。

记者从海口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第749号)上了解到,阿萍称阿风的每月工资收入高达6000元,此外还有其他奖金、补贴、年终奖等不少收入,阿风每月实际收入过万元。阿萍认为,相对于阿风的实际收入,孩子每月800元的抚养费太低。此外,那套180平方米的房子经过评估目前市场价高达70多万,如果按照购买价15万元分割实在太不合理。最终,法院判决将孩子的抚养费从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但共同财产那套市场价70多万元的房屋依然按照15万的购买价进行分割。

阿萍不服二审判决,决定向省高院申诉,请求改判抚养费标准并按照市场价对房子进行分割。

(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点评

按房子购买价分割是不公平的

律师认为,抚养费的标准应当按照月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此外房产分割应当按照离婚时的市场评估价分割。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照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在本案中,如阿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阿风的实际收入过万元,则孩子的抚养费应该在2000元/月-3000元/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按目前评估价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李君说,由此可见,法律明文规定房产的分割必须按照市场价,而市场价值70多万的房子要按照当时15万购买的价格进行分割,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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