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外地来沪女子乔某因外貌较好被一刘姓富商“看上”,刘某包养乔某,在姘居期间将一套位于松江的两居室房屋买给乔某。三年后两人因刘妻干预分手。此时正逢刘某开立的公司资金困难之时,他向乔某要回房屋,乔某不同意。据查刘某给乔某购房时打入开发商账户23万购房款,乔某自行出资2万元税费,如今该房屋市值89万。
乔某向律师咨询,因刘某给乔某购房时有个口头约定,该房屋系刘某赠与,如今其是否有返还的义务?其次,刘某打款都有银行凭据,如果不还房屋,是否需要归还购房款?
律师认为刘某因包养赠与乔某房屋,首先在法律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赠与前提就是年轻的乔某要和其同居,由于附加的这个条件是违反道德标准的,所以附加条件无效,导致整个房屋赠与行为的无效。按照《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双方应当返还所有财产,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那么按照社会公平的观点看,乔某返还收到的财产并不公平,这样会鼓励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用赠与财产作为诱饵,骗取一些利益。目前我们国家对这样的赠与是否需要返还,显得非常暧昧,立法上也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在台湾民法泰斗王泽鉴先生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卷《以同居为条件赠与及不法原因给付》一文中找到了类似的问题和答案。如果一个赠与行为是一种不法赠与,比如说用房产作为吸引,让他人和自己同居的,构成不法原因的赠与,可以不予返还。
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补充如下,如果该财产系个人财产的,比如有配偶者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婚姻中约定为个人的财产,或者是依法为个人财产的,赠与完成后,尽管引发赠与的原因系不法原因,不能要求返还。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一方对外不法赠与,配偶可以撤销赠与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受赠与人应当返还。
就本案,律师认为富商刘某以同居为条件,对年轻女子乔某赠与了购房款(注意不是房屋产权,如果房屋系刘某已经购于自己名下,再赠与的,系赠与房屋),处分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妻有权利撤销属于刘妻的那部分财产,刘某无权撤销。乔某应当向刘妻返还部分购房款,但因刘妻不知情也不主张,乔某没有返还义务。因刘妻不知情,所以本案件的诉讼时效从刘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都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至于房屋的增值,购置在乔某名下,尽管购房款的来源存在瑕疵,但房屋增值随房走,现乔某系产权人,房屋上涨利益当属乔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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