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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与前妻仅同住4天 台一老翁30年后莫名多3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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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妻仅同住4天 台一老翁30年后莫名多3小孩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9-13 12:47:14 阅读次数: 1263

  中国台湾网8月2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东一81岁朱姓老翁,30年前和古姓女子结婚,古姓女子婚后第4天离家,17年后两人离婚,期间古姓女子生了3子女,生父均登记为朱姓男子,由于民事和刑事均过了追诉期,3子女仍是老翁的婚生子。

  据报道,朱姓老翁1981年5月和古姓女子结婚,婚后第4天古姓女子就不告而别,1998年6月,老翁诉请离婚获准。2000年朱姓老翁再婚娶陈姓女子。

  日前,陈姓女子发现老公多了3名子女,分别是30岁、23岁、19岁,朱姓老翁追问古姓前妻,前妻才透露3名子女是她离家那段时间和他人所生,并不是朱姓老翁的骨肉,当时登记他为生父。

  朱姓老翁不愿平白多3个小孩,向法院提起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结果根据相关规定,成年子女必须在成年两年内提出否认婚生子确认,但是两名子女均已超过成年两年,因此判决两名子女还是朱姓老翁的子女。

  但古姓女子的最小的孩子未满20岁,必须在当事人成年后,并于在22岁前提出相关诉讼,不过当事人并不愿否认亲子关系。因此3名子女的生父仍是朱姓老翁。

  朱姓老翁不服,转向台东地检署提起刑事诉讼,控告古姓前妻涉嫌伪造文书,将3名子女的生父登记为他。朱姓老翁说“他和古姓前妻仅同居4天,不可能短短4天就会生下3个小孩。”

  虽然“4天不可能生3小孩”,台东地检署判决古姓女子不起诉,不起诉书表示,本件追诉权时效为10年,纵然古姓女子伪造文书,但过了追诉期,自应不起诉。(中国台湾网 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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