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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贷四万 故后妻子要偿还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9-02 17:30:07 阅读次数: 1083

  人们常说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有没有法律依据?丈夫去世留下的贷款妻子是否有义务偿还?近日,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就成功执结一起"夫债妻还"案件,给人们以启示。

  2006年7月,张某因开饭店缺乏周转资金,遂以夫妻共有的饭店作抵押向崇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万元。2007年冬季,张某病故。信用社在向张某的妻子赵某某清收贷款时,赵某某以丈夫死亡,无力偿还为由拒绝给付。法院认为,此债务系张某与赵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某负有还债义务。遂于2007年12月依法判决由赵某某在判决后15日之内一次性给付信用社本金及利息共4.6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某先后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剩余部分以贷款系丈夫所贷与己无关为由拒绝归还。2008年11月份,信用社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所抵押房产,并归还本息3万元。

  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被申请人所抵押的房产本无可厚非,但执行法官本着人性化的执法理念,考虑到赵某某孤儿寡母仅靠出租饭店的费用来维持生计也很不容易,遂主动做其思想工作,晓明此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其有义务偿还,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履行。在执行法官耐心的辨法析理下,赵某某欣然承诺还债,双方最终使成和解协议,即赵某某在2010年2月份前归还崇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部本金及利息。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该规定虽然没有"夫债妻还,父债子还"的内容,但也可以看出 对"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说法是否定的。当然,夫债若用于家庭,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就有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对夫妻间的财产和债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夫债是否妻还应当看夫妻之间对财产和债务有没有约定,有约定要看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没有约定应当看此债务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本案中,张某贷款用于夫妻开饭店,且生前没有约定,应当认定为是张某和赵某某夫妻的共同债务,因此,赵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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