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的刘元(化名)和九龙坡的小梁自由恋爱,在2006年结婚前,刘元和小梁遵照准岳母的意思签下一份“恩爱协议书”,只要保证婚后和妻子恩爱3年,就可从岳母处获赠一套价值10万元的住房。不料刘元和小梁结婚不到3年就于去年2月离婚了。今年4月,刘元将前岳母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协议内容,赠送房子。昨日,该案在九龙坡区法院开庭审理。
婚前签下奇特“赠与协议”
今年29岁的刘元无业,他和前妻小梁于200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期间,两人常吵架,还闹过几次分手,但几经周折,仍决定在2006年五一节登记结婚。
“小梁的父母是渝中区某运输公司的股东,他们本来不同意我们结婚,见小梁和我都很坚持,他们才勉强答应。”刘元称,就在结婚前,准岳母找到他说,要送一套价值10万元左右的住房给他们,但得先签一份协议,内容为“考虑到你们两人结婚前,由于性格原因经常吵架不和,为让你们夫妻互敬互爱,3年内如果夫妻关系良好,就赠送一套10万元左右的住房。”刘元称,看到这份协议时,他很诧异,但当时一心想和小梁过日子,没想过离婚,再加上自己收入不稳定,如果真能在3年后获得一套房子,是好事,便接受了协议内容,和小梁一起签字认可。婚后常吵嘴不到3年离婚
婚后,刘元夫妻住在岳母家,过了一小段甜蜜日子后,刘元和小梁开始因一些小事吵架,此后两年多,不但岳母经常刁难他,每次他和小梁吵架,岳母还会从中扩大矛盾。刘元称,在大足的父母有一次提着大米等东西来看他,岳母不仅没有好脸色,而且说话很冲。“我父母感到不开心,当天就回去了。”刘元有些激动地说,岳母几乎没有一次对自己父母给过好脸色,而他脸面薄,觉得父母委屈,难免和妻子吵,每当这时,岳母就会维护女儿,怪他没耐心。
“我曾希望岳母早点兑现协议,房产证上可只写小梁的名字。”刘元说,考虑到单独居住能改善和岳母的关系,他曾提议让前妻搬离父母,但岳母以为他另有企图,警告他做事要讲规矩。
“小矛盾多了也很烦,上门女婿不好当。”去年2月,离和岳母的约定还有半年时间,刘元称再无法忍受,就和小梁协议离婚。
称前岳母装怪起诉索住房
刘元称,离婚后他搬离梁家,但后来越想越觉得自己委屈,认为前岳母是故意从中作梗,才导致自己和小梁过早离婚,自己并无过错。因此,今年4月,他将小梁父母告上法院,要求其父母履行这份赠与合同,向小梁父母索要10万元的住房。
其律师在庭上称,小梁母亲虽有权利为所签订的合同附加条件,但应基于公平的立场。小梁母亲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让矛盾扩大化,实际是阻止这份合同的成就,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应视为有效赠与合同。
岳母:签协议是为稳固婚姻
小梁和父母都没出庭,其辩护律师指出,签这份合同时,刘元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小梁父母没做出任何违法举动影响刘元签订合同。
“既然签了合同,就应视为完全接受其全部内容。”辩护律师说,其前岳母当初让刘元签订这份合同,目的很善意。“谁都希望儿女有个美好的婚姻。”辩护律师称,刘元前岳母这么做,也是希望为他们的婚姻稳定增加砝码。
“刘元的前岳母也曾告诉我,刘元和小梁离婚,也有其自身因素,如不懂得与长辈沟通,脾气暴躁等。”辩护律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元的请求。
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果。法院将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男子诉讼请求恐难实现
昨日,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初云鄂分析称,小梁的父母与他们夫妇签订的这个协议,可视为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必须交付赠与物后方能成立。仅有将要赠送某项财物的预约,不能认为赠与合同已成立。在交付赠与物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另外,此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也尚未成就。因此,刘元的诉讼请求恐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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