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强奸妇女,作为母亲不劝阻,反而助纣为虐。4月1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强奸案,三名被告人均因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年、三年。
仝会福、张小英系母子关系。2008年4月1日上午11时许,仝会福、仝丰预谋强奸潘某,仝会福遂让张小英将潘某骗至家中西屋。其母离开后,仝会福伙同仝丰企图将潘奸淫。因潘某极力反抗强奸未得逞。作为母亲的张小英不但未予制止,反而将街门拴上。直至身心疲惫的潘某被强奸后,张小英才又到屋内帮潘某穿上衣服,用煤渣将潘某的血迹掩盖,并不让其声张。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仝会福、仝丰采用暴力手段轮奸妇女,核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小英在发现强奸罪后采取措施帮助完成强奸行为,核其行为亦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仝会福、仝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小英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仝丰在共同犯罪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另其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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