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飞鸽”相亲是骗局 先后诈骗亲兄弟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件详情】
以“放飞鸽”的形式诈骗钱财,在相亲骗局中先诈骗弟弟,又诈骗哥哥,终因贪财引起受害人怀疑而案发。8月30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婚姻诈骗案,该县农民闫某某、张某、张某某及“飞鸽新 娘”卢某等4人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今年1月,闫某某(男,47岁)、张某(女,42岁)、卢某(女,33岁)、张某某(女,49岁)4人合谋约灵宝市朱阳镇农民郭某到卢氏县城相亲诈骗钱财。4人商定由闫某某、张某冒充媒人,离婚且有一女的卢某冒充未婚少女“王姣”,张某某冒充“王姣”姨妈,张某某则冒充 “王姣”母亲。双方见面后,在“媒人”闫某某的撮合下,双方以口头形式在卢氏县城某饭店订婚,骗取郭某见面礼、订婚礼金等共计11000元。
当晚,“王姣”即在张某开的旅店里以身相许,主动与郭某同居。一个多月后,闫某某、张某与已婚妇女赵某某(另案处理)合谋,谎称赵某某为单身女性“王冬梅”,又约郭某的哥哥在卢氏县相亲,当天骗取见面礼、订婚礼金共计9000元。几天后,按照与闫某某、张某事先商定的诈骗计划,“王姣”与“王冬梅”前往灵宝市朱阳镇,分别与郭某兄弟同居两天,表明其“结婚的诚意”。待郭某一家以为双喜临门,正准备张罗婚礼时,两个女人却以郭某兄弟必须在灵宝市区繁华地段购买高档商品房为结婚条件,企图迫使其主动悔婚,造成“婚姻不成情意在”的假象。郭某兄弟对二女漫天索要彩礼的行为产生怀疑,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赵某某外逃,闫某某、张某、卢某、张某某被抓捕归案。
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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