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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丈夫砍伤后妻子要求离婚获准 两人仍需同住一室
发表日期: 2011-09-19 20:14:14 阅读次数: 806 
居住上海市大统路的卢俊、钱菊萍夫妇,因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接受女方离婚诉请,但由于双方现住房只有15平方米左右一间,离婚后男方仍需住在这里,故双方均向法庭承诺,离婚后互不干扰对方生活。近日,闸北法院做出准予钱菊萍与卢俊离婚的判决。

  1991年4月,钱菊萍和卢俊登记结婚,1992年6月生育一女。1996年4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1998年4月14日复婚。去年10月16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男方顺手拿起厨房里的菜刀向女方砍去,致女方右耳、右手臂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检察机关指控男方犯故意伤害罪,于今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男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同月14日,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男、女双方均认为,离婚后,双方无能力解决住房,离婚后住房仍然维持现状,家庭财产由双方按照现状使用。法庭对男、女双方关于住房问题的处理意见,依法向他们释明,现住房只有15平方米左右一间,由双方及双方所生之女共同居住,离婚后,如双方仍然维持现状居住使用,可能会不断产生纠纷。

  但钱菊萍、卢俊分别向法庭承诺,经过慎重考虑,离婚后维持现状居住,不干扰对方生活,保证不将其他异性带回家中。

  法院认为,鉴于目前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予以准许;离婚后,鉴于双方目前的生活状况,双方对住房及财产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妥之处,可以采信。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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