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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小三"和"家庭暴力"成离婚主要原因
发表日期: 2011-09-14 21:05:26 阅读次数: 5069 

  在中国,妇女权益与婚姻幸福紧紧相连。有人说,中国女人将婚姻当成自己的宫殿和领地,可以为之付出青春、牺牲事业。

  然而,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高,大大影响了女性的幸福感。据民政部公布的调查情况,2010年登记结婚与离婚的比例接近6.4:1。其中,“80后”青年的“闪离”速度更是惊人。

  步入婚姻殿堂,却无法“将爱情进行到底”的理由有多少?南方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自称从不打人竟在法院打老婆

  “大多数家庭暴力都证据不足,很多人爱面子,所谓家丑不外扬。”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李娜法官介绍,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很深,很多受害人也没有证据意识,法官断案时往往发现受害方证据不足。

  以黄埔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个案件为例。

  胡女士与高老板(男方)结婚十多年,育有两个儿子,去年胡女士把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分财产和赔偿。胡女士说,高某3年前在休闲中心结识了一名洗脚妹刘某,并且同居,夫妻俩为此争吵不休。一年后,“小三”怀孕,且公然坐在高某的车里让胡女士看到,胡女士冲上前打刘某,被丈夫扯开。结果当晚,胡女士被丈夫掐住脖子打,遍体鳞伤。待刘某生了孩子后,胡女士又遭丈夫毒打。

  在法院庭审中,胡女士提交了身体受伤的照片证据。然而,由于高某当庭否认,胡女士又没有举证受伤与高某有关,法官一时无法认定该案存在家庭暴力。

  法官遂对夫妻俩的大儿子(已满12周岁)进行与其心智相适应的询问,孩子告诉法官,曾看到高某和刘某抱在一起。不料,刚刚还声称自己“从不打人”的高某勃然大怒,认为是胡女士教唆孩子说谎,当即冲出座位对胡女士挥拳打去。法官当场喝止高某后,继续询问,高某竟然在法庭之上再次冲向胡女士进行殴打,经法官严厉制止才最终作罢。

  法官因此审理认为,虽然胡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受到家庭暴力,但结合被告在庭审中的表现,可见被告的暴力行为已属常态,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的行为。

  由于法院审理时还发现,被告方有从银行账户内转走170万元财产的行为,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判决两人离婚;高某赔偿胡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男方支付女方房屋、汽车补偿款48万,公司股权补偿款26万,退回转移财产68万元等。

  打老婆和有“小三”,婚姻无法挽救

  “家长经常告诫孩子不要和‘陌生人’接触,但有时候最亲近的人却带来更深的伤害。”广州市中院研究室法官介绍,家庭暴力虽然隐蔽性高,但是对家庭和社会的破坏性却不容小视。

  以几年前发生在广州市荔湾区的一个案件为例。

  男子刘某与受害人李某婚后生育一双子女。刘某长期吃喝嫖赌,经常向李某要钱,拿不到钱就对李某大打出手。李某不堪忍受,与刘某离婚。但离婚后,李某仍未能摆脱刘某的骚扰,刘某不仅把不三不四的女人带到李某家中当面侮辱李某,而且经常三更半夜翻墙而入强奸李某,对李某拳打脚踢,棍棒加身。

  在一次又一次的被虐待后,李某终于忍无可忍,有一天李某在刘某进入屋内后,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把刘某砍死。李某为此被判刑,扔下年幼的两个儿女。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两级法院的调研统计,离婚案件中有80%以上的案件,女方主张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有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同居;其中又有50%的案件,女方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广州市中院研究室法官马伟锋介绍,从处理结果来看,不论是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维持婚姻关系的案件在全部离婚案件中占的比例较高,近5年来一直保持在37%和38%左右。“但是家庭暴力和有‘小三’这两种情况除外,这已经成为婚姻无法挽救的致命因素”。

  离婚集中在25到40岁年龄段

  南方日报记者在广州地区法院采访获悉,近年来,离婚案件比重不断增大,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首先是离婚案多由女方提起诉讼,近年来这一比例占到近七成。过去的“休妻”转为现代的“休夫”。法官分析认为,这说明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地位的上升,女性对家庭的依赖性已经开始减弱,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也在不断觉醒,当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婚姻难以维持时,她们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说明现阶段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处于弱势地位。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法官对妻子提出的离婚理由进行了调研,发现主要包括:丈夫大男子主义、不关心体贴妻子、婚外性关系、嗜酒及赌博、婚姻暴力(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虐待)、个性不合、性生活问题及财务困难等。

  另一显著特点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年龄趋向低龄化,婚龄普遍不长。从年龄上来看,主要集中在25到40岁的年龄之间。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或者因为生活压力偏大,不能同甘共苦,不再同舟共济;或者因为经过几年的创业,有了经济基础,发生婚外情。

  此外,“80后”结婚几天便又诉讼离婚的“闪离”现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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