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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买房又买车 闹离婚财产引纠纷
发表日期: 2011-09-04 07:27:26 阅读次数: 811 
《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如何分配离婚财产成为不少正面临离婚困境的夫妻关注的话题。8月26日,正准备办离婚手续的小王告诉记者:“当初,我和小杨一个买车一个买房,双手相牵步入婚姻殿堂。哪知道,10年后劳燕分飞,竟会为争财产锱铢必较,非对簿公堂不足以平事端。”

  争议事由

  婚前买房买车 离婚引发争议

  当年结婚前,小王通过按揭购买一套价值10万元的住房。其中,首付3万元,贷款7万元。婚后,小王和小杨二人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并于去年还清。另外,小杨的父母为方便女儿,结婚时特意赠送了小杨一辆价值16万元的小汽车作嫁妆。

  今年初,两人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双方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没有异议,但对房屋及汽车的归属及分割产生不同意见。

  小王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买,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小杨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起码应享有一半的权益。

  小王依此辩称:如果将房屋看作共同财产,那么,汽车也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因为,该汽车虽是小杨的嫁妆,但婚后一直由两人共同使用、维修,所需费用也是用家里的共同财产支付的。对此说法,小杨坚决反对。

  争议焦点

  房车归属有争议 婚前婚后财产难划分

  历经10多年的变化,双方争议的房屋经评估升值到35万元,而小汽车则贬值一半,仅有8万元。这就更坚定了二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和决心。

  小王认为:根据《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汽车均在婚前购买,其购买房屋的贷款应视为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应视为是对其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他可以给付小杨共同偿还的这部分款项,即使多给一些,金额达到7万元也在所不惜。

  小王也承认汽车是小杨的嫁妆,可作为她的个人财产。基于双方一直共同使用该汽车,他同意为汽车贬值支付相应的补偿。

  小杨说:买房是人生大事,即使小王婚前没有按揭贷款购房,婚后双方也会通过按揭贷款等方式买房。由于其婚后无需再购买房屋,故将全部精力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对房屋的最终取得作出了贡献。此时,若将房屋作为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失公平。

  小杨认为:从公平公正角度讲,应将小王支付的首付款在房屋现有价款中扣除,然后对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至于房屋的归属,应由双方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取得。当然,汽车也应作为共同财产一并处理,只有这样才更显公平。

  律师说法

  房屋产权依法确定 分割并非平均分配

  小王、小杨说的似乎都有道理,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参与调解此案陈君玉律师说:“严格依法办事和相互谦让是化解矛盾的基础,只有辨明法理双方才能平息争议。但是,就小王、小杨提出的要求看,他们并没有弄清相关法律规定的含义。”

  陈律师说:离婚时所要分割的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的财产不在分割范围,而婚前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而转化为共有财产。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界定双方的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对于汽车的归属,双方争议不大,因其系小杨的嫁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故不在所要分割的范围。

  但是,从物权原理角度看,小王购房的债务债权关系是其婚前建立的,故应认定小王拥有此房的所有权。至于婚后小杨参与偿还贷款一事,应视为这是对小王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对此,小王应对小杨的付出进行补偿。另外,考虑到还款及房屋增值的情况,对增值部分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由于小杨抚养子女,她可以多分一部分房款。

  陈律师说,多给小杨一部分房款看似违背男女平等原则,且不符合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权利的原则,但从照顾女方、子女利益、有利于当事人生产生活的角度看,它又符合法律所体现的公平公正精神,且与《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相吻合。从这一点说,尽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但这不能等同于必须平均分配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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