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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男子状告女方归还恋爱期间借款败诉
发表日期: 2011-08-31 12:35:51 阅读次数: 838 

昨天(29日),(重庆)南岸区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因为没有借条,双方对该笔钱的性质争论不休。最后,法院认定该笔钱财属于赠与,而非借款,女方不用还。
  
  
女友提出分手
  
  男友告她还钱
  
  承办法官介绍,2008年2月,小薛和张强(均为化名)通过网络认识,发展为恋人关系,约定同年11月18日前结婚。
  
  小薛告诉法官,最初他们都沉浸在爱的甜蜜中,但随着时间一长,彼此了解更深,双方在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缺点也暴露得越来越多,经常吵吵闹闹,她于是提出了分手。
  
  法官称,两人在2009年下半年正式分手。分手后,张强把小薛告上法庭,要求归还他5万多元借款。
  
 
 借款还是赠与
  
  双方各执一词
  
  张强在法庭上说,他在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期间,总共6次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把钱取出来,存到女友小薛的银行账户上。每次少则数千元,多则超过万元,6次总共有5万余元。这些钱都是小薛向他借的。
  
  为了证明自己把钱借给了前女友,张强向法庭出具了6份银行存款回单、4份存款凭条。他表示,这部分证据证明他向小薛的银行账户中存入了5万多元。同时,张强举示了自己银行账户的6份取款凭条,该证据表明,他存入小薛账户中的钱,是他从自己账户中分次取出来的。
  
  小薛却否认借款的说法。她承认自己收到过这些钱,但她告诉法庭,这不是借款,而是他们当时正处于热恋期,男友为了表示对她的忠贞,送给她的,属于赠与。既然是赠与的财产,张强就没有要回来的理由。
  
  
不能拿出借条
  
  认定这是赠与
  
  法庭审理中,法官问张强是否有借条作为借款官司的直接证据,但张确表示没有。
  
  法官为此表示,既然是民间借贷纠纷,最直接的证据应当是借条、收条之类的证据。本案中,张强在小薛的银行账户中存款的行为,仅能显示张强自愿存款的意思,而不能证明这些钱属于二人之间的借款。
  
  对于这笔钱的性质,法院根据人们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恋爱期间恋人之间的赠与很正常。在我国,男友为表达对女友的爱,主动为女友购买金银首饰、手机、电脑等财物的情况也为数不少。为此,法庭认定这5万多元属于赠与。
  
  法院最后驳回了张强的诉讼请求。
  
  恋人经济交往注意事项
  
  对于恋人间经济交往,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何桐雨律师提出4个建议。
  
  1  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应当出具书面借条。
  
  2  双方在恋爱期间不要购买高价值的财产,若一定要买,建议双方对形成的财产权利归宿进行明确约定。
  
  3  双方进行婚前财产约定,但不得以借款或离婚为条件而约定债权债务,否则,该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4  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恋爱期间的消费不妨采用AA制。
  
  恋爱期间,男方讨女方开心书面承诺送车赠房
  
  这有法律效力要兑现的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经济账该怎么算呢?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何桐雨对此进行了阐释。
 
 
  书面承诺赠与应兑现

  
  何桐雨说,恋爱中,男方为了讨女方开心,有时会表示送给她一辆车,甚至送一座房子。这种情况,如果男方进行了书面承诺,即使双方分手了,女方也可以起诉对方兑现。
  
 
 无书面约定就是赠与
  
  何桐雨介绍,男女恋爱期间,一方因恋爱而为对方支出的生活消费,如外出旅游、吃饭、同居等或向对方赠送的手机、饰品等物品,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或要求对方承担50%的责任。
  
  
给了彩礼离婚时要还
  
  那么,恋人中一方给另一方购买戒指等彩礼,分手后该怎么办?
  
  何桐雨介绍,根据婚姻法解释,符合下列3种情形的可要求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种情形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恋爱借款离婚后要还
  
  何桐雨还介绍,恋爱期间一方向对方借款,如果有书面借据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该借款受法律保护。即使双方结婚也不能改变借款的性质。双方离婚后,可以要求对方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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