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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支持夫妻间互查财产的规定
发表日期: 2011-02-25 10:42:11 阅读次数: 1033 

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其实早在2009年广州市在《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中就已经提到过相关的问题。可见,“夫妻之间可否互查财产问题”越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笔者认为,该规定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根据我国民政部近10年发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发现,我国离婚人数已经连续7年递增,离婚率呈现逐年升高趋势。在我们所承办的诸多婚姻案件中,夫妻一方通过某些手段刻意转移或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害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不鲜见。特别是对于女性,如果在离婚时,无法掌握丈夫的相关财产信息及两人共有财产的信息,一旦对方在离婚前蓄意转移、隐匿财产,最终可能导致女方的财产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随时都会落下“人财两空”的尴尬局面。
        虽然我国《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制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相对弱势的当事人常常苦于找不到适当的方法或途径用于寻找相关的证据,所以只能任由对方肆意妄为而难以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权益或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两人共同所有,夫妻都应具有对于彼此名下所掌握的共同财产或其经营状况的知情权。这样一来,即使夫妻两人在今后发生了离婚纠纷,并涉及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行使该知情权获取相应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的保障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利。
        婚姻生活系应当建立在夫妻彼此信任、尊敬、爱护及扶持的基础上的,而夫妻的共同财产则应该由两人共同所有,任何一方都不能刻意隐瞒或转移这些财产,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因此,该规定的出台,可以保障夫妻双方对彼此财产的知情权,切实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从而更好地保护美满和谐的家庭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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