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父母或因夫妻感情问题,或为孩子将来着想,或担心将来征收遗产税,登记在孩子名下的购房行为屡见不鲜。不少父母认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孩子的财产也是自己的,如果父母有需要,当然可以自行处置,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上海房产律师提醒各位父母,给未成年子女买房,要谨慎!
2008年10月,钱先生夫妇出资80万元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只有5岁的女儿名下。2009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孩子由钱先生抚养。钱先生感觉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越来越严厉,准备卖掉该房屋后投资黄金。当钱先生到房管部门咨询,却碰了壁,工作人员告知:擅自处理未成年子女房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房管局不予办理。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除为了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那么应如何证明“为了孩子利益”?目前济南市房管部门要求采取由父母双方共同到场,以声明保证的方式说明是为孩子的利益处理该房产。在其他一些地区可能会要求由街道、居委会等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采取公证的办法,证明确实是为孩子的利益处理财产。同理,在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作抵押贷款时,银行会要求孩子的父母出具证明,证明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而办理。
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多半是出于对孩子的爱,但这种爱可能会带来麻烦,例如孩子太早拥有房产会造成依赖心理,还会造成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遭遇困境等等。从父母角度来说,万一孩子不孝顺,成年后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要想收回房屋的话,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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