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6月3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李建林 2009年12月,杨女士向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终身寿险和医疗附加保险。可事隔一年多后,杨女士却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与杨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现金价值表与保监会备案不同,存在重大误解。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保险公司称,杨女士曾向该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和医疗附加险,并按合同约定连续缴纳了两期保险费。可事后保险公司却发现,在与杨女士签订的合同中,由于打印合同时指令出错,导致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比保险公司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现金价值表高出50-70倍,这就意味着,杨女士可因此取得200多万元不正常的价值收益。据此,保险公司认为,与杨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合同法及民法通则规定的重大误解,因此主张撤销合同。同时,保险公司表示愿意与杨女士变更保险合同后继续履行,或者是全额退保。
对此,杨女士则认为,自己与保险公司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根本不存在重大误解。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都是由原告预先草拟好并反复使用的,而且原告作为国际知名的保险公司,由专业人士起草了其认可的格式条款,就意味着其公司非常清楚格式条款的含义和义务。现在原告要求撤销合同,不仅理由不成立,更是不诚意的违约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据了解,类似杨女士这样的“打印错误”合同,恒安标准人寿北京分公司已经发现10余份,发现后公司即暂停销售该产品并修订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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