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多岁的老头和女友老太同居后,多年赖在老太家不走。日前,宝山法院判决老头返还房屋。
2003年初,殷女士姐妹俩那年迈的母亲有了个相好的老头,为了让他们有个自己的生活空间,两人共同出资20多万元,在本市沪太路1500弄购买了一套底楼房屋,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取得房屋后不久,老头搬入与老太同居。但好景不长,由于生活习惯等不同,老太提出分手。2006年4月,老太搬至女儿家居住,原来房屋就一直由老头居住使用至今。
今年初,殷女士姐妹俩来到宝山法院起诉,要求老头返还房屋。该案审理中,法院向老头了解情况,老头表示,房屋是老太的,如果要搬走也应由老太与其协商,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搬走。承办法官又向老太了解情况,老太表示,房屋是两原告的产权房,原来与被告一同入住该房屋,但现在不同意被告继续居住使用了,要求被告搬走。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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