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年6月,家住湖南省新晃县城郊的杨高被派了壮丁。在抓丁人员上门时,恰逢杨高不在家。当有人叫道“老公跑了,把老婆关起来”时,杨高16岁的亲弟弟杨龙大吼一声:“别碰我嫂子!我替我哥去!”临走前,杨龙流着泪对嫂子姚金珍说:“嫂子,我在门前栽上一棵梧桐树,这棵树要是死了,我就是死了,到时你们给我烧炷香;这棵树要是活着,我可能还在人世,我一定会回来的。”从此,再也没有杨龙的任何信息。虽然杨龙生死未卜,但梧桐树却一年年长大,焕发出勃勃生机。杨高认为:“只要这棵树不倒,弟弟杨龙一定还活着!”因此,杨高对这棵树倍加关爱。某次因为杨高的孙子在梧桐树上用刀刻了几个字,就被杨高狠狠打了一顿。
梧桐被砍,老人晕倒,法院判决砍树人赔偿 1998年12月,杨高因病去世。2000年5月,隔壁邻居杨志德10岁的孙子用木弓箭将梧桐树当靶子练,梧桐树身被射得伤痕累累。姚金珍见状如同射了她的心肝,她抢下孩子手里的弓箭,并用扫把将孩子打了几下。杨志德为此生了气,双方吵得伤了和气。 梧桐树下面是杨志德家的责任田。杨志德提出,梧桐树荫遮了自家稻田的阳光,必须砍掉!姚金珍不同意。2005年12月2日,杨志德手持一把利斧,趁大家不注意,将梧桐树砍倒。正在做家务的姚金珍跑出来,一看梧桐树倒在地上,顿时昏倒过去。当天下午,回到家的姚金珍的儿子杨小番看到自家的树被砍倒,而母亲也病躺在床上不停呻吟,一怒之下,将杨志德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这棵梧桐树是杨龙当做留念所栽,出于对杨龙替兄去当壮丁的感激,原告一家人几十年来尽心维护这棵树木的成长,为这棵树,原告夫妻身心曾经遭受摧残。这棵梧桐树已经具有人格的象征意义。现被告杨志德将树砍掉后,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原告姚金珍病倒在床,因此,被告杨志德理应承担姚金珍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2006年6月28日,新晃县法院作出判决:杨志德赔偿原告姚金珍、杨小番梧桐树损失150元,并承担姚金珍精神损失费2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杨龙替兄去当壮丁,并在临行前栽下一棵具有象征其生死意义的梧桐树为兄嫂作留念。原告姚金珍一家人几十年来尽心维护这棵树木的成长,作为对杨龙的思念之物,尽管姚金珍夫妻曾为此身心遭受摧残,但都坚定信念:只要树在,杨龙就可能活在人世。由此赋予这棵梧桐树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是一种特定纪念物品,可见这棵梧桐树的存活对原告一家人来说显得非常重要。被告杨志德无视这一客观现实,执意将树砍毁,不仅造成了该树所有人的直接损失,最重要的在于严重损害了姚金珍一家人的情感,导致姚金珍老人病倒在床。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杨志德承担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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