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朱某于2007年2月1日进入上海某公司任销售经理。公司与朱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 同,并约定月薪为6000元。朱某工作努力,销售业绩也非常可观,常常得到总经理的嘉奖。 2008年1月底,公司总经理与朱某口头约定对其实行年薪制,每年年薪为15万元,每个月先 支付8千元,其中6千元打入工资卡中,另外2千元由朱某提供发票报销,余下部分于年底一 次性发放。2008年,公司按照约定发放了朱某15万的年薪。2009年2月至10月期间,公司还 是按照2008年的方式支付朱某的工资。可是到了2009年的11月,公司以销售业绩不好为由拒 绝发放朱某每个月的2000元发票报销款,到了2009年年底,公司也不再发给其剩余部分的年 薪。
朱某认为自己的销售业绩一直都挺不错,既然公司已经答应对自己实行年薪制就应该按 照约定发放,于是多次找公司理论,但是公司却不加理睬,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朱某向单位所 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11月及12月的发票报销款及余下 的年薪。
仲裁庭上,公司表示,朱某的工资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朱某所说的年薪制是不存 在的,公司也从没有给予朱某每月2000元的发票报销款,2008年年底发放的是绩效奖金,20 09年公司业绩下滑,不再发放年终奖。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和朱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是每月工资6000元,公司 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工资,虽然朱某主张公司在2008年1月与其口头约定了年薪制, 但是朱某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因此做出了不支持其申诉请求的裁决。朱某不服,又向法 院提起诉讼,日前,一审法院也以朱某要求支付年薪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做出了驳回朱某诉请 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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