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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上海法律顾问律师】公司恶意逃债能否要求股东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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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律顾问律师】公司恶意逃债能否要求股东担责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3-05 19:59:39 阅读次数: 1018
问:三个月前,一家公司向我厂购买了价值120万元的化肥,合同约定该公司须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公司没有依约付款,我厂派人催款得知该公司早已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半月前公司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公司现已无力还债。请问,我厂能否直接要求股东还款?

  答: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公司股东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滥用了公司人格。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即法律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即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系义务承担者的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你厂可以直接要求公司股东付款,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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