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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女儿持公证遗嘱向后妈讨要房子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2-20 11:02:23 阅读次数: 1090
在宁波发生一起后母与继女争夺房产的继承纠纷案件。一女子给父亲请来一保姆,让其照顾父亲。没想保姆和父亲竟然结婚,成了自己的后妈。为了老父亲去世遗留下来的一套房子,母女二人闹上法庭。法院判决房屋归女儿夏某所有,后母李某应在三十日内从该房屋搬离。

据媒体报道,90年代房改时,夏某出资给父母在镇海买了一套50多平方的房子居住。此后,父亲立遗嘱明确该房屋以后由夏某继承,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夏某的母亲2003年去世后,父亲已经80多岁了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夏某为了照顾父亲,让父亲过的好一点,找了很多保姆因为各种原因一直不称心。

后来,夏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从湖南来宁波打工的李某照顾父亲。谁知两年后,老父亲和李某却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夏某对此颇有微词,还和李某发生过几次口角,但碍于父亲的感受,两人也相安无事。

结婚后不久夏某的父亲因病去世,他的房子由李某继续居住使用,此时两人的矛盾彻底爆发,夏某认为该套房屋应由自己继承,但李某就是不肯搬出来。为此,夏某将李某告到了镇海法院。

庭审中,李某称双方是自愿结婚,并出具了夏某父亲生前给自己写的两份遗嘱,遗嘱上写明房子在其死后由李某继续居住使用。同时李某认为自己生活困难,在分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房子应该由自己居住。因为情绪激动,双方在庭审中多次发生争吵。

镇海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关注,很多人认为夏某的父亲最后立遗嘱将房产给了李某,法院为什么又将房子判给了夏某。而且,李某与其父亲结婚是事实,这样的判决对于李某太刻苛。其实,法院在这个案子的判决上是没有问题的。

本案房产归属最关键的因素,就是这三份遗嘱,而它们之间的效力高低直接决定了房子归谁所有的问题。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根据中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遗嘱、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的变更、撤销方法有下列几种:1、以书面形式明示变更或撤销原遗嘱。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在订立新的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嘱,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即意味着前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全部抵触,全部撤销,部分抵触,部分撤销。但是,如果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3、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部分或全部撤销。

从本案看,夏某的父亲在生前立过三份遗嘱来处分自己的房产,其中一份是公证遗嘱,约定自己房产由其女儿夏某继承。后两份遗嘱属于自书遗嘱,未经公证,约定自己的房产由李某继承。由此可见,夏某所持公正遗嘱效力高于李某所持的两份自书遗嘱,因此,法院将房子判归夏某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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