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为了能让自己的孩子进入较好的托儿所、幼儿园,家长们往往磨尖了脑袋,动足了脑筋,而教育、师资水平好一点的幼儿园也往往因此人满为患,幼儿的教育安全问题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另一道难题。本案是一起因幼儿在午后游戏时摔倒受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经审理,嘉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嘉定某幼托机构赔偿伤者4万余元。
5岁幼儿做“丢手绢”游戏摔伤
未满5周岁的辰辰就读于嘉定南翔某幼儿园托C班,2009年5月某日下午3时许,辰辰和小朋友午睡后在老师和保育员的带领下一起来到户外做游戏。考虑到幼儿们尚无充分的自理能力,老师选择了在铺设塑胶地毯的场地上进行活动,并在游戏开始前详细讲解了游戏的规则。随后,辰辰与小朋友们围坐成圆圈开始做“丢手绢”的游戏,当辰辰手持手绢起身向其他幼儿走去时不慎摔倒,辰辰左手受伤当即疼痛不止。幼儿园一边通知辰辰的家长一边随即将辰辰送往最近的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医院急诊,经诊断,辰辰左肘关节肱骨髁上骨骨折。之后,辰辰又被转送至上海市新华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辰辰出院后,其父母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辰辰的伤残等级及营养、陪护期限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辰辰因外力作用致左肘关节肱骨髁上骨骨折累及骨骺,现左肘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含二期取内固定术)伤后营养3个月,陪护3个月。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辰辰由其父母代理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
幼儿园有无过错成庭审焦点
法庭上,对于辰辰受伤一事幼儿园是否存在管理疏忽成法庭审理的焦点。辰辰的父母认为自己本来是冲着被告拥有较好的师资和较为完善的教学配套设施,才想方设法将辰辰送进来。由于辰辰尚未满5周岁,显然不具备独立照顾自己的能力,且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在校上学期间,学校或者幼儿园具有保障未成年人身不受侵害的义务。现辰辰在学校组织的游戏过程后受伤,辰辰自身并无过错,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显然存在管理上疏漏,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应赔偿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之外的伤残赔偿金、营养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
被告幼儿园则大呼冤枉,其辩称幼儿园各项管理工作一向规范,学校组织辰辰做的“丢手绢”游戏是根据教育局备案的情况进行的,完全属于辰辰的认知和体力能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为提升孩子们的身体素质、锻炼她们的团队协作能力,幼儿园会有选择的组织一些安全性较高的户外游戏,并在场地的设置和老师人数上均作出安排,辰辰的跌倒属于瞬间发生的意外事件,幼儿园已经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不应再承担责任。
双方均无过错 法院依“公平责任”判幼儿园担半责
对于双方的争辩,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海市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中,被告托C班幼儿午休后在老师和保育员的组织下进行户外游戏并无不当,而且“丢手绢”游戏为我国传统类游戏,该游戏主要训练幼儿的走、跑及反应能力,并未超过幼儿正常的认知能力和体力能力。考虑幼儿做“丢手绢”游戏时一直处在运动的状态之下,故幼儿园提供铺设了塑胶地毯的场地做游戏,对可能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作了充分的防备。在整个游戏过程中,老师和保育员未擅离职守,已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原告受伤后,被告及时通知家长,并在第一时间将原告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说明被告已积极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学生。可见,被告对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并无过错。原告在做“丢手绢”游戏中不慎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属意外事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幼儿园分担原告50%的损失,即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9000余元再需赔偿3万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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