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熊某系清流县某汽车修理所雇工.2002年12月23日晚,晚上熊某无证驾驶在该所修理的吉普车外出试车,行驶途中与行人裴某发生碰撞,造成裴某死亡、吉普车撞坏。之后,被告人熊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回到修理所连夜把撞坏的部分修好以毁灭证据。12月24日,被告人熊某回湖南省望城县老家。2006年2月4日,被告人熊某被湖南省望城县公安局抓获。该事故经轻流县公安局交通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熊某负全部责任。2006年5月12日,被害人裴某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熊某、附带以事诉讼被告人汽车修理所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计人民币229523元。
[审判]
2006年6月,清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雇主汽车修理所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等费用计人民币71413元。
[评析]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徙刑。
本案被告人熊某无证驾驶汽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肇事后逃逸并修理肇事车辆以达到其故意毁灭证据的目的,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物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民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5年。
同时,被告人熊某系某汽车修理所雇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工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西安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汽车修理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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