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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公司法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与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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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与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1-16 20:57:42 阅读次数: 961
我国公司承认一人公司,但从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来看,成立一人公司将有很大的法律风险,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依然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法律上讲一人公司适用公司法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但一人公司的设立、治理结构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显著不同。因此《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
    一、一人公司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首先,我国公司法只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未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时,只能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吸收新的股东保持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存在;或者经公司决议自行解散。因公司法并未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一人作为法定解散事由。其次,就一人公司的投资者而言,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公司法》第60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二、一人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在一人公司专节没有规定时,适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二,公司章程,《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其实,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也由股东制定,且是有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而已。
第三,治进结构。《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所列决定(指股东会职权如:投资经营决定权,人事权,审批权,决议权,修改公司章程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这实质上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一致。一人公司是否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则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自己决定。同时公司是否聘任经理也由公司决定。
第四,财务会计,《公司法》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之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第八章专章集中规定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其中要求所有形式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规定公司在第一个会计年度终了之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两者没有区别。
第五,股东责任,《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实际上的揭开一人公司面纱的适用。公司法上,股东享受有限责任必须有一个前题,即股东与公司保持独立的人格,如发生人格混同,则可能发生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当然,该条适用于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如公司自身财产能清偿债务,自然没有适用的必要。第三,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股东请求清偿,如果股东希望免责,则须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这里,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股东,有利于公司债权人。故,当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一人公司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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