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为某公司市场部业务员,最近,因为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业务量下降,他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批准了刘某的辞职申请,并要求他在30天内配合公司交接各项工作,30天期满方可离开公司。在办理工作交接过程中,公司发现,刘某在职期间存在谎报差旅费以及其他规避财务制度的情形。公司决定以 “严重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为由辞退刘某,但又怕给公司造成不利后果。那么,辞退已经提出辞职申请的员工有什么法律风险吗?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形,有些企业认为只要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员工很快会离职,“放他一马”也无妨;也有企业认为员工故意违纪是对企业管理制度的严重挑战,应当对这种员工给予违纪处分,直至辞退。处理类似问题没有绝对的方法和模式,需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一方面,如果不对这些准备离职的违纪员工进行处分,则会给在职员工造成不好的影响,严重冲击企业的健康环境;另一方面,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而一律进行强硬处理,就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公司决定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辞退刘某,应当对 “刘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 “辞退刘某行为合法”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主要包括:合法制定并对刘某产生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刘某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公司作出辞退决定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辞退程序等。这些证据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缺少其中一项,就有可能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相比较于员工主动辞职,企业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可能承担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风险将大大增加。
以本案为例,如果刘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大,也不会对其他员工产生波动,公司可以考虑 “放他一马”,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如果刘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大额经济损失,在员工之间造成不好影响,在公司有完备的制度作为处理依据的前提下,应该严格处理以防后效;如果刘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大额经济损失,但公司尚无完备的制度规范这种行为,公司有权追回受到的损失,至于是否作出处罚决定应慎重考虑,以防增加不应产生的经济损失。
企业辞退已经提交辞职申请的员工,需要决策者慎重考虑各项风险和成本,应用恰当的方式在进行法制化管理的同时考虑人性化的需求,从而降低用工管理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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