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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房产婚姻房产 → 房产税“三种定义”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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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三种定义”的考量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1-12 09:43:42 阅读次数: 1132
近日有消息称,为了遏制通胀预期下活跃的房地产投机,有关部门要上调房地产契税和所得税,契税税率将从目前的1%-3%上调至公寓房按照总价的4%征收契税、别墅房按照总价的6%征收契税。对此,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至今尚未得到有关通知。

  中国指数研究院副院长陈晟认为,提升契税和所得税是调控房价的后续措施,理想的状态是与房产税同时推出,如是,这将对遏制房价的上涨有很大的冲击。

  中房信分析师薛建雄说,房地产契税和所得税是流通环节的税费,应该是作为调节房地产交易的税种。在经济低迷时候,为了鼓励投资房地产,房地产契税最低降到过0.5%。目前受到通胀影响,房地产投机活跃,提升税费则可以有效遏制房地产投机,缓解目前楼市的供求矛盾。它的出台不一定和房产税捆绑,也不是简单的成反比关系,而是从市场调节的需求出发。

  受到契税和所得税上调,以及房产税出台的预期,近日房地产市场出现一波热销行情。汉宇地产总经理施宏叡认为,交易环节税费是否上调,目前尚没有官方消息,但是有关风声传出后,2010年12月上海二手房成交量大涨了30%-40%。不能不排除这则消息的背后有一部分利益的推动。施宏叡个人认为,短期内上调房地产契税和所得税的可能性并不大。

  就如果开征房产税,交易环节上的契税、所得税等是否会相应调整,华东师范大学房产系教授华伟表示,房产税一旦开征,最大的可能是在原有税费基础上增加一个税种,而不会取代已有的任何一个税种。

  “房地产其实已经是个重税行业了,如果指望通过房产税来改变巨额的土地出让金的现状,是不现实的。如果在不取代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多征收一个房产税税种的话,那只是隔靴搔痒,那房产税就不是主角而是配角,仅仅相当于把土地增值税提高了一点点。”

  华伟说,关于房产税到底要达到怎样一个目的,中央和地方是摇摆不定的,民间是把房产税当成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杀手锏”,中央政府是把房产税当成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转换器”,地方政府把房产税当成“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事实上,从目前传出来的上海版本和重庆版本看,在内容上已经是千差万别了。”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部部长杨红旭表示,由于目前讨论的房产税是国务院旧有的条例,而该条例里是没有规定要归并其他税种的,所以现在开征房产税是恢复开征,不会涉及其他税种的调整。但从长远来看,如果在持有环节开征新税,那么应该在其他环节相应减税,或者对原有税种重新进行规定。

  杨红旭说,目前整个房地产行业税收是很重的,但结构却不太合理,比如开发环节和交易环节税种较多、较重,而在持有环节上,目前商品住宅的税费是空白的。但从长远角度看,从完善税制角度看,从合理性角度看,应该增加持有环节的税收,同时调整其他环节的税收,“甚至在持有环节的税种增加之后,是不是应该调整土地出让金方面的事宜,也是值得考虑的。至少应该沿着这个方向来改革。当然,这也需要一个比较漫长、循序渐进的过程。”

  事实上,此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曾撰文指出,“应逐步将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房地产方面的某些合理的、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收费,合并为统一的、与各国普遍开征的房地产税基本一致的房地产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并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并取消房地产方面不合理的政府收费。”

  这也被外界认为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思路。新世纪周刊之前报道,房产税改革中央与地方出现严重分歧。该报道称,地方对居民自住房屋征税的方案,就是改造现有的房产税,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居民自住房屋。这一方案无需开设新税种,只需修改现行1986年版《房产税暂行条例》即可。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然坚持改革初期确定的“将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整合为全新的房地产税”的思路。

  可查资料显示,现行的房产税征收依据,是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按照现行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1.2%;若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不过,房产税政策施行至今,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一直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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