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两口拌嘴分居能和好不判离婚 1997年9月,宁明县城中镇的女青年王某与男青年陈某经恋爱后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婚后,陈某从事三轮摩托车营运工作,夫妻感情尚好。
近2年来,夫妻俩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去年8月,2人再次争吵后分居,但仍共同抚养儿子。今年2月,王某向宁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双方常争吵并分居半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陈某离婚,婚生子由其自由选择随父随母,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辩称,他与王某婚前系自由恋爱,有深厚的感情。婚后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好。2人分居是王某一时赌气引起,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尽可能做好和解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陈某婚前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子,共同生活11年多,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近年夫妻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且已分居半年,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多加沟通和交流,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请,因证据和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近日,宁明县法院判决,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 法理评析★
认定离婚当事人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和是否调解无效,是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2个必要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王某与陈某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有分居半年的事实,但这些都不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而且王某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及和谐的角度出发,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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