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可否诉求离婚精神抚慰金 案例 陆某与薛某于1990 年登记结婚。近几年,薛某为家庭生计出外打工,在打工过程中认识了张女,与其发生了关系,并致张女怀孕。陆某在了解张女怀孕一事后,虽伤心欲绝,但为了顾全家庭,并仍对薛某回心转意抱有一丝幻想,于是出钱为该女作了引产。虽知,薛某不思悔改,继续与该女保持不正当的关系。悲痛欲绝陆某见无法使丈夫回头,无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薛某对致张女怀孕一事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无过错配偶一方在何种情形下取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原因、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本案中,薛某的过错行为显然对陆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但致人怀孕是否属法定原因呢?所谓法定原因,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了如下四类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于致人怀孕并非法定原因,因此,法院驳回陆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是正确的。 由上可知,婚姻法中离婚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非常严格,法定原因也仅限于婚姻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婚姻义务的四类情形,即使存在这四类情形,按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无过错要承担这方面的举证责任,而这通常是比较困难的,甚至还要冒着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风险,有时即使获得了证据,因证据形式或者渠道违法,也很难被法院认定。因此,无过错方在提出离婚之诉时,一方面要对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另一方面要注重对证据的合法收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权利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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