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离婚律师了解,家住日照当地的张某与代某都是大龄青年,于2009年相识三个月后便登记结婚。由于妻子生育有困难,小两口把目光投向了“试管婴儿”。
据了解,采用“试管婴儿”技术时,由于促排卵药物的作用,每次可以采集到8个-15个卵子,那些老化或者不成熟的卵子,首先被筛除。剩下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后,被培养成多个胚胎,只有极少数被选入“宫”,其余胚胎则被置入液氮中冷冻保存。一旦患者怀孕失败,这些被冷冻的胚胎则可能被“唤醒”再次进行移植。
经过前期复杂的准备工作,代某终于在2011年年底做了胚胎移植手术,夫妻双方与生殖中心达成协议同意对剩余的胚胎进行冷冻。首次植入胚胎之后,代某出现了较大的排异反应,尽管实施了注射黄体酮等保胎手段,还是以失败告终,最后只能启用冷冻中的备用胚胎,进行第二次尝试。可是,就在她为第二次移植做准备的时候,丈夫张某以性格不合致使感情破裂为由向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后经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张某自愿给付被告6万元作为补偿。
按理说,夫妻俩离婚了,本案至此可以画上了句号,但是裁判生效后,代某多次向法官表达自己的心声:“我还想移植,我还想做个妈妈。”那么,冷冻胚胎应当如何处理?代某离婚后是否有权自行对冷冻胚胎进行移植以圆自己的“母亲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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