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杨先生与肖女士登记结婚。后来,双方感情破裂,决定离婚。2011年9月肖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依法分割财产。杨先生与肖女士争议的财产主要为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该房屋系杨先生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总价款为45万,首付由杨先生支付20万,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10万元贷款,目前还有15万贷款没有还完。肖女士向上海离婚律师咨询该房屋该如何分配?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该房屋应归杨先生所有,尚未归还的15万银行贷款应为杨先生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归还的10万元,以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应由杨先生对肖女士进行补偿。
上海离婚律师说道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文出自上海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666.com/ 上海离婚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