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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遗产继承 → 人死了为何还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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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为何还要“公证”?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1-15 14:32:52 阅读次数: 1908
      每个人都难免有死亡的一天,在美国,一般由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而不是由公权机关参与,费用并不高。

    河南洛阳市民小李的父亲死亡,她要求取出父亲存在某银行的750元工资,因不知密码没成功。而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此情况只有通过公证处或法院才能给钱。无奈之下,小李接受银行“建议”,告了银行。最终,凭着法院的判决拿到了存款。(9月21日《工人日报》)
   
    这则新闻很黑色幽默:银行和小李没有什么利益冲突,就为了走一个“程序”,先建议对方告自己,再到庭上全盘答应对方的诉请。而小李承受丧父之痛,还要为了750元,“真刀真枪”地打官司。面对原被告双方“过家家”般的诉讼,主审法官也很无奈,称类似案件屡次出现,银行的规定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
   
    银行之所以非要对方去打官司,或者办公证,也有自己的利益考量。如果账户主人死亡,银行轻易把钱交给个别家属,将可能使自己卷入潜在的遗产继承纠纷。毕竟我们已经进入一个法治时代,不是“熟人社会”,必要的手续是法治的要求。但为了转嫁风险,银行索性一刀切让所有当事人起诉或办公证,就造成了极大的浪费,还会引发“滥讼”。
   
    而且不仅银行、证券机构如此,房产登记机关更是如此。全国各地房产登记机关,在原屋主死后变更房主的,几乎都要求办理“继承公证”。这样一来,从法律上,完善了财产转移的程序,房产部门回避了自己的风险和麻烦,却因为公证费用的高昂,增加了民众困难。公证处的“继承公证”收费标准一般是遗产标的的2%,一套房子动辄要一两万元的公证费,另外还有数千元的房屋评估费,这还不算可能要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契税。如果洛阳小李的父亲留下的是100万元存款,则意味着她将为这笔钱支付2万元的公证费。

    而且公证不是万能的,它只是“法律证明”,提供了财产转移的合法理由,但并不能保证事情的绝对真实,不闹出纠纷。
 
    某证券公司的法务人员跟我讲过这么一件事:几年前一个男子拿着医学死亡证明、销户口证明还有公证书,称其父已经死亡,要求全额继承其父的证券账户,全部兑现后销户。谁知几年之后,他的父亲又“活”了过来,向证券公司要钱。证券公司反复说明,当时手续完整,特别是还有公证书。可对方就是不干,结果那个法务人员对他说:“你开张你还活着的证明,我就把钱给你。”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活死人”到底没有开出自己还活着的证明。
   
    事实上,父死子继,普通家庭大都不会因为继承产生纠纷,尤其是目前大都是独生子女家庭。为了完善遗产转移的合法手续,银行、房地产部门有没有必要,机械地要求所有人必须通过费用高昂的公证和诉讼,来继承财产?但片面要求银行、房地部门“人性操作”,又有严重法律风险。要解决这对矛盾,就是政府责任:制定适合、方便、妥当的遗产产权转移制度。比如美国一般由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而不是由公权机关参与,费用并不高。我国可以采用简易诉讼、财产异议登记等便捷办法,解决财产过户继承问题,同时也应该大幅降低继承公证的收费,让百姓“死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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