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给丈夫整理衣物时,意外发现一张丈夫与第三者签的赠予协议。妻子认为该协议侵犯了她的权益,遂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返回丈夫已支付的财产,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万元。昨日,记者从郑州管城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案已审结,一审判令原告丈夫和情人签订的协议部分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妻子13.5万元。
红梅和丈夫何义结婚多年,双方共有一个儿子。令红梅没想到的是,丈夫竟然与另一女子小鸽同居,并生育一男孩。2005年10月3日,丈夫还与小鸽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由何义负责支付小鸽购房的贷款30万元;二、何义支付小鸽及儿子生活费每月2000元;三、何义支付儿子抚养费、教育费共计50万元(分六年付清)。”
截至目前,何义已向小鸽支付现金27万元。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红梅把“第三者”小鸽作为被告、丈夫何义作为第三人,一并诉至法院。
而小鸽则以孩子监护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义履行协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何义与小鸽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因双方共有一子,何义在其有能力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承诺负责小鸽购房的贷款30万元并已支付27万元,但该笔财产系红梅与何义的夫妻共同财产,何义处分该笔财产时未与红梅协商,其行为侵犯了红梅的合法权益。从公平原则出发,该协议内容应认定为部分无效。最后,法院判令小鸽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红梅人民币13.5万元,并驳回了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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