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1998年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均在外企上班,工作收入也算丰厚,结婚前双方约定婚后财产AA制,各花各的钱。婚后第二年,生育一女,有了孩子后,陈某辞去工作,专心照顾孩子,徐某每月支付陈某一定的生活费。两年后,徐某自己开了一家公司,生意很红火,也挣了不少钱,一家人住进一栋三层别墅。但是2005年10月,徐某突然提出离婚,陈某经了解才知道徐某与一售楼小姐同居,并生下一孩。婚姻已无挽回余地,陈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陈某认为自己为了照顾孩子而辞去工作,离婚后其生活没有保障,因此要求徐某支付5万元经济补偿款。
徐某称,两人约定实行财产AA制,虽然婚后为了照顾孩子,陈某辞掉工作,但是每月徐某都支付陈某生活费,因此不同意离婚后再支付补偿款。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与陈某虽然在结婚时对财产进行了AA制约定,但是陈某为了生育、照顾孩子,被迫辞去工作,付出较多精力和义务,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徐某可以要求陈某给予补偿。法院判决:离婚后徐某一次性补偿陈某4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夫妻实行财产AA制,妻子为照顾家庭付出了较多劳动,离婚时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夫妻书面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各规各所有,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陈某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陈某可以要求徐某给予补偿。
律师提醒: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约定必须是书面的形式,才能在离婚时产生按约定进行财产分割的法律后果。否则,将按照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分配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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