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起诉离婚而怀疑女儿非自己所生,近日,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一审依法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2005年5月生育一女。因性格不
合,双方婚后经常争吵。女儿出生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女一致由原告抚养,被告给过一年的抚养费。第一次庭审时,被告吴某要求对其与婚生女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于婚生女之间存在血缘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认为,双方分居长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吴某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因性格不合,自婚生女出生后便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并随原告一起生活,故原告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之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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