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生活改善后,人们的财产除了存款,还有珠宝字画等值钱物品,尤其涉及到价值不菲的房屋。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处置自己的财产,在身体健康时就留好遗嘱的行为也变得越来越普及。但是,怎么留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
梁女士的父亲工伤过世后,其母亲朱老太带着当时尚未成年的梁女士与同事黄某再婚,结婚后黄某与前妻所生的尚未成年的一个女儿、一个儿子也和朱老太、梁女士共同生活在一起,两家人组合成了一个大家庭。1998年黄某因病过世后,朱老太一直由亲生女儿梁女士照顾,而黄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从来未照顾朱老太。 2001年,朱老太所居住的房屋拆迁,朱老太分到一套产权房,产权人登记为朱老太一人。2004年5月朱老太生病住院,由女儿梁女士代书,两个邻居作为见证人,朱老太在医院留了一份遗嘱,遗嘱上写明,朱老太名下的这套产权房在朱老太百年后由梁女士继承。当时,朱老太身体不太好,只是在遗嘱上摁了手印,加盖了自己的印章,没有签字。
2009年,朱老太因病过世。梁女士拿着遗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朱老太名下的该产权房由其继承。但是,法院认定由梁女士代书的这份遗嘱无效,朱老太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由于黄某与前妻所育的子女在未成年时就和朱老太一起生活,故黄某的子女是与朱老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朱老太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故朱老太的这套产权房应该由梁女士与黄某与前妻所生的一儿一女共3人继承。
律师分析
为什么法院认定朱老太所留遗嘱无效?原因是,梁女士是继承人,继承人是不能作为代书人的,所以朱老太留的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属无效遗嘱。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上述案例中,如果朱老太在健康时自己书写一份遗嘱,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样就没问题了。有的老百姓留遗嘱时没有写日期,结果无法认定遗嘱的形成时间,这对遗嘱的认定也是有一定的影响的。
《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上述案例中,梁女士这个代书人就是法律规定不符合见证人身份的继承人。所以想留代书遗嘱的老百姓一定要注意,最好选择居委会工作人员或是执业律师作为见证人、代书人,既没有利害关系,也不属于继承人、受遗嘱人。特别是请律师见证遗嘱的,律师可以对遗嘱的内容从法律上把关。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提醒一下,选择录音遗嘱的见证人与选择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规定是一样的。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立这种口头遗嘱的老百姓也相对较少,一般不是遇到危急情况,是不会立这种遗嘱的。这种口头遗嘱,要注意的是见证人的要求是和代书遗嘱中见证人的要求一致。另外,若立遗嘱的老百姓本来是病危中,后来身体好转了,一定要记得立书面遗嘱或录音遗嘱。若是有条件立书面遗嘱或录音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则归于无效。也就是说老百姓在病危时立了口头遗嘱,之后身体好了就没有立遗嘱,最后再过世的,一般情况下是认定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按法定继承。
公证遗嘱顾名思义就是在公证处所立的经公证证明的遗嘱。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所以,公证遗嘱可能对于老百姓来说是最稳妥的一种立遗嘱的方式。
以上是遗嘱的几种形式。关于遗嘱的内容,这要以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为限,即老百姓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对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是无权处分的。而所立遗嘱最好是能明确指定遗产给某一个人,而不要是模棱两可,看不出其所指定给哪一个人。
这里还要提醒一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律师提醒:希望老百姓能保护好自己财产的同时,能留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在过世后给予自己想给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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