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胡润百富榜上的山东首富、日照钢铁集团董事长杜双华与其结发妻子宋雅红的离婚案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7月21日,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与搜狐新闻中心举行的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上,也把“杜双华百亿财产离婚纠纷案”搬上了他们的首场微论坛。著名婚姻法律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明确表示,不能轻易否定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但她同时表示,如果当事人一方有弄虚作假,或者法院徇私枉法,才应作为无效判决予以撤销。
“被离婚”还是“再离婚”
据宋雅红的委托律师陈旭说,2011年1月,宋雅红女士找到他,带来了她“被离婚”的案件:她与丈夫杜双华协议离婚不成,委托律师于2010年9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海淀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杜双华的律师向海淀区法院出示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1年4月28日、由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声称双方早已离婚。查阅当年的案卷后,他们发现,当年的案件是在宋雅红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缺席判决离婚的,也就是“被离婚”,而且案件本身存在很多错误。
杜双华在7月19日凌晨发表了《致所有关注我与宋雅红“被再离婚”案件的媒体及公众的一封公开信》,公开信中称陈旭律师承办的是一个“再离婚”案件。
陈旭认为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他说,如果说宋雅红在2010年起诉的案件构成“再离婚”,其前提必须是2001年衡水市中院判决的离婚案件是正确的。
陈旭说,在衡水市中院存档的该离婚案件卷宗材料中,他们没有见到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明,没有见到双方的结婚证,更没有见到涉案待分割财产的任何证明。但是在这个卷宗里,看到了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包括被告姓名错误在内的大量错误。
据悉,衡水市中院对此案件开庭前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审理并作出判决后,还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判决作出后,衡水市中院没有审查被告是否还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这样的送达是无效的。
如何定义“下落不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可以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关键就是这个下落不明,什么叫下落不明?”马忆南说,“下落不明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里面有一个解释,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就是下落不明。那么,什么叫没有音讯?在现代科技条件下什么是音讯?”
据介绍,社会上这几年“被离婚”案件非常多,农村有一些人进城打工,农村留守一方不想跟他过了,就去村委会开一个证明,证明这个人外出打工,若干年没回来了,就是下落不明。然后法院可能就采信这个证明,然后就缺席判决离婚了。
“这个下落不明到底怎么解释?证明下落不明的主体到底是谁?这个其实在法律上是不清楚的。”马忆南说。
判决已生效能否启动再审
据了解,对于此案,衡水市中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这个案子进行再审,但没有说明是对财产问题进行再审,还是对解除身份关系判决进行再审。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不能就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申请再审。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能不能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离婚判决进行再审?马忆南表示这是一个问题,法律的解释问题,这也有争论,恐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
马忆南认为,对于已经生效的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判决是不能够再审的,但是有关财产分割,还有子女抚养方面的一些纠纷,是可以再审的。
为什么说关于婚姻关系解除的判决不能进行再审呢?马忆南说:“我的理解是,民诉法当时作这条规定的时候,实际上是考虑到法院判决的公信力问题。其他人基于对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的信任、信赖,会把离婚当事人视为无配偶者而与他们结婚,那么离了婚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上也有再婚的资格。”
“当然,在这个案子当中,杜先生和宋女士离婚以后都没有再结婚。我们想一想,假如杜先生在离婚以后又结婚了,或者宋女士在离婚以后又结婚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轻易去否定2001年的离婚判决的话,会造成什么后果呢?可能他们再婚的婚姻就是一个重婚。”马忆南说,“如果现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否定当初离婚判决,那么就意味着这个再婚婚姻是无效的,对新婚配偶就是不公平的。这就是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
马忆南认为,由于社会反响巨大,这个案子的处理会影响很多同类案件的审判,实际上涉及许多公共利益,比如公众要不要、能不能信赖、尊重法院判决,司法活动还有没有尊严,“所以我认为不能轻易否定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马忆南进一步分析说,假如说杜先生当时有弄虚作假,比如说伪造证件,伪造法律文书,或者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当中因徇私枉法制造这样一个错误判决,这个判决恐怕就严重违法了,应作为无效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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