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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遗产继承 → “遗嘱”中的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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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的陌生人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0-04 08:55:56 阅读次数: 1821

  丁晓雅(化名)和丈夫赵文海(化名)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认识并一见钟情,经过短暂的热恋后闪电结婚。婚后两人还创办属于自己的公司,公司股份为夫妻两人持有。可惜结婚不到2年,丁晓雅与赵文海就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两人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对于共同出资开办的公司没有做出安排。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后不久,赵文海因病突然去世。去世前立下遗嘱,其中一项内容为:自己去世后,公司由生意伙伴王琳(化名)接管经营。半路突然杀出王琳这个“程咬金”,这让作为前妻同时又是股东的丁晓雅既气愤又觉得莫名其妙,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文海所立的遗嘱中关于公司经营权的部分无效。

  那么,丁晓雅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意见

  因本案中的王琳并非是赵文海的法定继承人,故本案赵文海所立的“遗嘱”继承其实是遗赠。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但不管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判断丁晓雅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实就是要判断赵文海的“遗嘱”或遗赠是否有效?法律对此的判断除了“遗嘱”或遗赠的书写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意思表示真实之外,还要看其是否建立在合法和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基础上。

  赵文海的“遗嘱”或是遗赠涉及到继承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公司经营权、财产权时,受公司章程或已故股东生前与其他股东之间所订协议的限制。法院必须判断这样一份涉及丁晓雅和公司经营权、财产权的“遗嘱”或是遗赠是否会侵犯他人权利。上海离婚律师

  丁晓雅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中均被记载为股东,因此,丁晓雅有权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赵文海在其“遗嘱”或是遗赠中擅自处分公司的财产、经营权,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侵害了丁晓雅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资产受益权和对公司事务的重大决策权,故赵文海所立“遗嘱”中关于公司财产和经营权的内容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公司的财产和经营权无法通过立遗嘱或是遗赠的方式进行继承。这样,无论是丁晓雅还是王琳均无法继承该公司的财产和经营权。但若赵文海所立遗嘱或是遗赠中仅仅是关于自己股东权益的处理,一般情况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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