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细化不模糊
导读: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做具体的约定,但是往往有一些当事人并不知道制作离婚协议书的技巧,因此,尽管婚是离掉了,但是双方的争议并没有截止。因此,夫妻在离婚时不要轻信口头承诺,白纸黑字写清楚才是明智之举!同时财产分割时不能模糊不清!
一、不要信轻口头承诺
举个我办理过的一个案件,王女士与赵先生2003年3月份开始同居,两人可谓是两情相悦,感情也是非常深厚,于是甜蜜的小两口就相中了位于北京某处的房产一套,作为男士为表忠心,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没多久两个人就搬进了新居,2003年8月份,两人结束恋爱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20万元,但是好景不长,2009年年初双方的感情亮起红灯,双方都认为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最终达成了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婚是离了,但是因为在离婚的时候,这赵先生承诺王女士说,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20万元房屋按揭货款,折给王女士现金10万元作为还款的补偿。并且实际支付给了王2万元,称余下的8万元在离婚后半年内付清。这女方一想毕竟夫妻一场想必对方也不会赖帐,于是双方签定了离婚协议,协议当中对于财产的描述为“双方无财产”。没成想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男方是真的反悔了,他以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为由,称双方对于财产分割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他说他从未允诺要给王女士8万元补偿款这回事。
数日后,女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就夫妻双方婚后的还贷以及该部分的溢价款进行分割,男方则认为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双方无财产”,说明女方明知有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分割没有异议,即使她没有拿到应有的财产那也只是她单方放弃。
那么男方在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夫妻婚后的共同还贷女方能否享受房产的增值款呢此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吗女方还能够再行要求对此房屋进行分割吗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中,女方本来可以针对婚后的共同还贷进行分割,可是他们却只形成了口头的约定,没有形成任何的书面证据材料,现在男方拒不承认给女方10万元的口头约定,女方对此更是无法举证,最终女方因为这个草率的“离婚协议”丧失了本应当属于她的权利。
二、财产分割切勿笼统、模糊不清
2008年2月周先生和李女士同样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他们双方提交给民政局的离婚协议当中对于共同财产一项,写到“双方无财产争议”。离婚后李女士反悔,认为当时一心只为解除婚姻关系,所以才称双方没有财产争议的,实际上双方婚后的存款20万元并没有进行分割,一直存在周先生的名下。2008年5月份李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双方婚后的共同收入20万元。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财产作出了处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因此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笼统的财产约定势必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一份严谨、详细、专业的离婚协议书是您最好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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